原创 从人性角度谈律师业务的开展(五)
创始人
2024-12-11 23: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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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接着分享“趋利避害在律师工作中的运用”。

今天讲在办案和执业风险控制中的运用

三、“趋利避害”在办案中的运用

1.一个借款纠纷的处理

2013年下半年,有位老乡向我咨询,说有人借了他四万元钱,一直不归还,问我怎么办。

我仔细询问得知,老乡是为了帮助某人发展,借了四万元钱给其做生意,既没有写借条,也没有约定利息。

多年过去了,虽经老乡多次催收,某人就是不还钱,搞得老乡气愤不已。

老乡心想,“我是为了帮助你,你却忘恩负义,白用了这么多年,竟然本钱都不还。”

为了查证此事,我和老乡去某人公司找到了某人,某人承认借了老乡四万元钱,但说现在生意难做,目前资金紧张,希望能再宽限一下,以后有钱再还。

我在与其谈话时,全程录了音。

在与某人接触过程中,我得知某人系某商会会员。而我当时恰好是该商会法律顾问团的法律顾问之一。

于是,我与老乡商量后,编了一条手机短信给某人,告诉他:若不在15日内还清借款,我将把他忘恩负义的事实,发到某商会微信群里。

最终,某人在15日内还清了借款。

为什么这么有效?

因为“诚信”是商人的生命,“道义”是商人的面子。

特别是在商会这个特殊群体里,如果大家知道了他忘恩负义的事,那么他将寸步难行,无脸见人。

所以,某人必定害怕我在商会群体里公开其忘恩负义之事。我就是踩准了其痛点,用“害”逼其就范。

这就是利害关系在实际办案中的应用。

我在用“害”对付某人时,我自己也做了自我保护的。

比如,在与某人谈话时,我全程录音。因为有证据在手,我不怕他诬告我诽谤他。

2.刑事案件中的“趋利避害”现象

(1)当事人及其亲属

在审讯过程中,当事人避重就轻,这是其本能的反应。

只不过当事人缺乏刑事法律知识,不知道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

于是,他们把某些自以为不是犯罪的事实,主动说了,结果“说者无意,听者有心”,被办案人员抓住了线索,做实了其犯罪事实。

比如,我辩护的受贿案中,就存在这种情况。当事人以为收钱后退还了,就不是受贿罪了。其实,退了并不当然不构成犯罪,关键是要“及时”退还,且主观上始终就不存在受贿的故意,才不会构成受贿罪。

根据“趋利避害”原理,当事人及其亲属都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

律师可以在签约谈判时说:“我们一定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虽然律师没有保证什么结果,但当事人及其亲属听了后,心里舒服。

切记:不得虚假承诺,不得保证结果。

(2)证人

证人为了趋利避害,有可能说假话。

比如,我们辩护的某受贿案,当事人在办案人员要抓他儿子的压力下,说了很多假话。

如说某老板送了他多少钱。然后,办案人员就去找某老板,并威胁他“若不承认,就查他的公司”,当时的民营企业,有几个经得起查的。

所以,“两害相权取其轻,”某老板只得承认其送了钱。

还有一个案子,我们为某厅官一家三口辩护,厅官妻子涉嫌收受某老板10万港币被立案,后被取保候审。

但其想翻供,并希望证人为其翻证。

我仔细分析以后,对她说:“我相信你可能没有收受这10万元港币,但我认为证人为你翻证的可能性为零。毕竟他曾经被办案单位关押过10个月,他肯定会害怕,不敢再为你作证。所以,我建议你不要翻供,否则结果对你不利。”

虽经我多次劝说,她就是不听,在法庭上翻供,结果开完庭就被收监,后来被判了三年实刑。

我首先是站在证人的角度,分析证人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不可能为其翻证。

在这种情况下,翻供对她来说,是有害无益的。故我建议她不要翻供,争取缓刑。

但其被人蛊惑,不听我的劝告,结果被判了三年实刑。其子受贿金额比她还大些,因没有翻供,而适用了缓刑。

(3)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

一个刑事案件的成败,对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可能存在“名”和“利”上的关联。如果案子办好了,可能立功受奖;如果案子办错了,可能要被追责。

所以,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即站在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的角度,考虑他们的得失。

比如,你申请对当事人取保候审,办案单位领导就会考虑当事人有没有再犯罪的风险。如果有可能再犯罪,就不会同意取保。故律师要努力打消他们的顾虑。

又如,有些事情可能会增加办案人员的工作量。所以,你提出的某些申请,要充分预测获得批准的可能性有多大。只有把握较大时,提出才妥当。否则,无谓地给办案人员添麻烦,他们会很反感的。

当然,抓住办案人员不想办错案子的心理,我们可以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律师意见,得到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还有,若办案人员有重大违法办案行为,他们还是会害怕我们投诉的。

我们在基于对当事人有利的原则下,要依法抗争,可以为当事人换取更多的利益。

比如,我在办案某厅官受贿案时,一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就说侦查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然后,我们将其反映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会见笔录》交给了公诉机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案件到了审判阶段后,当事人问我,其同司法机关对抗下去有几份胜算。

我实事求是地分析说,因刑讯逼供只有其一个人的说法,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可能性较小,就算启动程序,排除其口供的可能性更小。所以,继续对抗下去,结果对其不利。

后来,当事人经过反复权衡,最终走认罪之路。

事实证明,本案结果非常好。其受贿金额1000余万元,只判了十一年。其妻作不起诉处理。有关其子共同受贿那笔事实,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在判决中否掉了。即其子无罪。

总之,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充分分析各方主体的利害关系,根据“趋利避害”的原则,提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方案。

四、“趋利避害”在执业风险控制中的运用

律师也要注意趋利避害,控制好执业风险。

1.正确对待“利”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爱财,而不贪财。

律师付出了劳动,收费是天经地义的。而且,还不能收得太低。太低了,会坑死同行,害死客户,累死自己。

因为,没有利润就没有服务。

服务不到位,岂不是害死了客户?

低价竞争,岂不是坑死了同行?

没有利润也干活,迟早得累死自己。

2.准确识别“害”

不义之财,取之无益。这句话,是我这些年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体会最深刻的一句话。

在看到诱惑的同时,也要看到陷阱。站在时空的深处来看,凡事皆有代价。每一次便宜,都是明码标价的,时机一到,就要付出代价。

《孙子兵法》说,“不知用兵之害者,不知用兵之利。”

凡事要首先看到利益后面的风险,不要见利就上。不顾一切地去争、去抢,等抢到手一看,不好,原来是诱饵。这时已经上当,悔之晚矣。

所以,要准确识别“害”。

3.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有人说,律师吃了原告吃被告。其实,这根本不可能。谁要是敢吃两头,迟早会死得难看。

现在录音录像设备很先进,很小巧,偷录偷拍现象很普遍。律师要是敢收对方当事人的财物,那就会让对方抓住把柄,就会被对方制约。就算被迫出卖了当事人的利益,过后也终究会被举报的。

还有律师,自己代理原告,又安排受其控制的律师代理被告,搞虚假诉讼。看起来,有点“小聪明”,其实已经涉嫌虚假诉讼罪了。

其实,趋利避害,除了可以用于律师工作外,还可以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不过,我愿你宅心仁厚,慈悲为怀,“利”益众生,不到万不得已,不要使用“害”字诀。

最后,我送你一句话:只有走得安全,才能走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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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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