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仅凭借微信转账记录,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要求对方还款,能行吗?近日,岳阳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该院微信公众号11月25日发布了这起案例。
王某和张某合伙承包某装修工程,王某负责后勤,张某负责签合同,吴某为张某雇请的工地带班人。
2021年6月2日,王某在微信上要求张某转款4500元,张某回复“你写合同,吴某转过来了,我转不出来”。随后,王某在微信上收到吴某转账的4500元。2021年6月3日,张某微信转账4500元给吴某。
2021年6月5日,吴某再次微信转账4000元给王某,两笔款项均未出具借条。2023年8月5日,吴某向王某催要上述两笔款项,王某拒绝还款。
吴某遂诉至法院,称两笔款项为借款,与王某是民间借贷关系。王某辩称两笔款项是用于合伙工地事务的开支,并非王某个人向吴某的借款。
王某和张某就案涉工程存在合伙关系,张某、吴某均认可吴某系工地带班人,由此根据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可以确认吴某向王某的第一笔转账4500元与案涉合伙事务具有关联性,三人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鉴于此,两日后吴某向王某的第二笔转账4000元,亦不能排除上述情形。
时隔两年,吴某向王某催讨两笔款项合计8500元,王某对此不仅未予认可,且回复带有明显抵触情绪。在此情况下,吴某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负有举证责任,而吴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不足以确定其主张的借款事实存在,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吴某承担。综上,吴某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后原告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岳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