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张萌萌
农村土地通过转包、出租等形式进行流转,有助于土地集约利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乡村振兴。近日,焦作市温县三家中小微企业因土地租赁协议引发纠纷,诉至法院。法官通过何种方式处理纠纷将直接关系到企业发展,是开庭审理解决问题好,还是通过调解解决问题更好呢?
案件情况是这样的。温县某公司与李某、王某分别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签订租赁协议后,二人又分别将案涉土地租赁给河南科某种业公司、河南德某种业公司,两家公司承租案涉土地后正常经营。之后,温县某公司因李某、王某未按时支付租金,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王某及两家公司腾退案涉土地并支付违约金,各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土地引发的纠纷,影响着两家种业公司正常经营。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全方面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该案中,各方因租金未及时支付以及租金的调整发生争议,如果片面机械解读合同约定条文,强制解除合同,势必影响承租企业的生产经营,这与法院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稳定的初衷相悖。于是,11月初,焦作中院环资庭承办法官前往温县,力求通过现场调解方式圆满解决纠纷。
承办法官先是在原被告之间反复协调做思想工作,耐心细致释法明理,努力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化解纠纷突破口。经过一天的努力调解,原被告终于达成和解。温县某公司撤回起诉,河南科某种业公司、河南德某种业公司分别与温县某公司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并将按照新的租赁合同履行相应义务,至此,因土地租赁问题引发的多方纠纷得到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