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王刚律师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上海杨浦区某商场购物时,与经营门面的江某某因试衣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李某某将江某某推倒,致使其右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事发后,李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
处理结果:律师在该案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接手案件后,律师立即行动,积极与被害人江某某取得联系并展开多次沟通。律师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向江某某详细解读案件走向,努力协调双方关系,最终促使李某某足额赔偿了江某某的医药费,成功获得其谅解。
随后,律师依据相关规定,精心撰写并递交不予起诉及取保候审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律师着重指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其在接到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同时,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且李某某悔罪态度诚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刑事和解对量刑影响的规定,结合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的事实,充分论证了对李某某不予起诉的合理性。
最终,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综合考量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达成刑事和解且悔罪态度良好等因素,决定对其不予起诉。此案例充分展现了律师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和出色沟通协调能力,为当事人争取有利法律处置结果的关键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