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8日,
斯瑞达(公司全称: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制度对投资活动的范畴、决策程序、管理、信息披露及附则等做了明确规定。投资活动涵盖股权投资及其他投资,如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等,出售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或权益也在制度适用范围内。投资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并促进要素优化组合。
决策程序方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提出投资建议,证券部负责初步筛选。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及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3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的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总资产 50%以上,及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净资产绝对值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若可分期缴足出资额,应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计算履行审议程序。
在投资管理方面,股权投资应签订投资协议,协议经审议批准后方可签署,并指定专人负责出资及搜集相关凭据,其他投资活动要选合格受托方并签书面合同。财务部加强投资收益控制,指定专人跟踪管理投资项目,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对外投资工作,公司可向被投资企业派出相关管理人员,同时监事会负责监督。
信息披露方面,公司应严格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各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且在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需保密。该制度未尽事宜及与后续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处理等也做了相应说明。此外,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来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