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不能上路,那我买来干吗?”最近,江大爷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儿。今年4月份,江大爷为出行方便,花费18799元从某电动车车行购买一辆某品牌新能源电动四轮车用以代步。结果江大爷开着新车在路上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拦下,告知其所驾驶的四轮车不具备上牌资质,不能上路行驶。
刚到手的新车却不能再使用,江大爷便找到车行协商退车事宜。没想到车行老板理直气壮地表示,车辆没有质量问题没办法退款。“买了车不能上路,总不能放在家里当摆设吧!”江大爷对此十分气愤。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江大爷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承办法官了解,车行在出售实际不具备上牌资质的电动四轮车时,未如实告知消费者,并且江大爷购买的四轮车仅上路几次,几乎全新。为实质化解矛盾将双方损失降到最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承办法官积极联系车行,耐心解释其在江大爷前往车行购买车辆时应如实告知车辆实际情况,车行未如实告知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并释明诉讼可能给车行信誉信用带来的不利影响。最终,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车行同意退车退款。
为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切实解决江大爷的后顾之忧,承办法官立即决定协助双方当事人交付车辆、退还购车款。近日,在办案团队的见证下,江大爷将该车辆退还给车行,车行也如约向江大爷退还了购车款。这起因“不能上路”的新车引发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结不是案件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据了解,下一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推动“调解+督促履行”同向发力,督促当事人即时兑现、主动履行,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打通案结事了的“最后一公里”。(爱济南记者:徐若曦 通讯员:秦淑美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