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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期
“只有他们(景区商家)卖的东西才可以带进去吃,我们自己拿的食物就不能带。”近日,有游客发布这样一则视频。视频中,景区工作人员制止了游客带食物上山的行为,称清扫任务重,“每天山上都是鸡爪、瓜子皮”。
此事引发社会热议。有不少网友评论认为“不如明说只能买景区的东西吃”“就是为了强制让游客购买景区的商品”。也有网友对景区做法表示支持,认为“很多游客吃完食物,随手一扔,景区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很大”“有些游客随手将果汁、汤汁等倒在树底下,导致景区珍稀树木都死了”。
记者梳理发现,景区能否自带食物之争并非个例。国内多个景区曾以污染环境为由,作出“禁止在景区内冲泡面”“不能以任何形式给游客提供开水泡面”等相关规定与倡议,并由此引发争议。
1、限制游客带食品入景区合法吗?
2、景区食物、饮料一般较贵,针对景区定价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本栏目邀请了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武卓越律师、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高明律师、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于晓楠律师就相关话题进行法律解读,供读者参考。
限制游客带食品入景区合法吗?
对于该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我们先看一个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的案例“李女士与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香江野生动物世界分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2013年8月18日,李女士购买了长隆野生动物世界门票欲与亲友入园游玩,在北门入园时长隆香江分公司员工要求其配合入园安检。在发现李女士携带了食品、饮料后,长隆香江分公司员工要求其寄存后方能入园游览。李女士提出异议交涉未果,遂寄存携带的饮料、食品后入园。之后,李女士因园区内没有小孩要吃的旺旺雪饼或类似食品出售,便出园花费10元购买了旺旺雪饼一袋,再次入园时受阻,被要求重新购票,后经交涉允许李女士无需重新购票即可入园,但仍需寄存雪饼,李女士遂寄存后再次入园。李女士认为其作为一名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长隆香江分公司作为提供游览服务的经营者,拒绝李女士携带与其经营范围毫无相关的食品、饮料入园,但长隆香江分公司却又在园内设置餐饮服务店,且价格明显高于园外市场价,严重侵犯了李女士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遂诉诸法院。
该案经两审终审,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如下:认定长隆公司、长隆香江分公司禁止游客自带外购食物、饮品入园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关键是长隆公司、长隆香江分公司设置的相关条款是否有效。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长隆公司、长隆香江分公司在其经营的园区外已以告示牌等方式提示消费者,该园区禁止游客外带食物入园,因此应认定李女士是在了解了上述提示后购票进入园区的。李女士在了解作为经营者的长隆公司、长隆香江分公司所附此类条件后仍选择入园游玩,应视为双方达成合意,即其接受长隆公司、长隆香江分公司所附条件,该条件为双方通过要约及承诺方式达成的合同条款的一部分。
在本案中,长隆公司、长隆香江分公司禁止游客自带食物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条款也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此外,长隆公司、长隆香江分公司设立“再次入园需重新购票”的规则是为保障正常的游园秩序。李女士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我们再来看一个类似的案例 “王同学诉上海迪士尼案”。
2019年,华东政法大学王同学在上海迪士尼乐园安检时,被告知根据《上海迪士尼乐园游客须知》游客不得携带食品进入乐园,在与园区沟通无果后,王同学将自行处置食品后入园,随后以服务合同纠纷将上海迪士尼诉至法庭。经上海浦东法院主持,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被告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补偿原告人民币50元。上海迪士尼乐园也修改了禁止携带食品入园的规定。
两个案件之所以会有不同的结果,实际上是 目的正当性与手段合理性在法律层面的考量。
根据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因此, 如果景区一方面限制游客带食品入景区,另一方面却又在景区内高价售卖食品,实际上是以格式条款变相加价强迫消费者购买景区内的食品,以此获取暴利,这就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相关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但是针对特定的场合,如敦煌莫高窟, 出于特殊文物保护的规定,不禁不应携带食物进入景区,甚至禁止拍照也是合理的;再如动物园, 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区,如果是为了防止游客私自投喂动物,同时园区内的食品价格合理,那么也是被法律所允许的。
景区食物、饮料一般较贵,
针对景区定价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针对景区定价,《旅游法》及《价格法》均有不同层面的规定。
《旅游法》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价格法》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面对不合理的景区收费,消费者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作为一名游客,在旅游活动中,也应当时刻约束自己的行为, 做到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等,自觉维护景区的环境卫生,保护好祖国的青山和绿水。
声明
以上仅供读者参考。本文观点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意见,由于相关信息来自读者单方面描述的情况,本文仅从公益普法角度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讲解,并不代表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意见,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结论,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结果的依据,如须办理具体法律事务,还请携带证据材料及相关文件,到具备法律服务资质的专业机构咨询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如果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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