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姐姐为亡弟追凶24年案”即“被告人易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在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检察机关作出死刑量刑建议,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此案中,姐姐为弟弟追凶24年引发网友关注。11月1日,潇湘晨报直播连线了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副主任刘研律师和该所陈柏阳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在实践过程中,受害人的亲人知道自己的亲属受害,特别是造成死亡和重伤的杀人案件当中,确实非常悲惨。”刘研说,从法律的底层逻辑上来讲,任何一个人受到侵害,不管是刑事还是民事,都有权利去寻找事实的真相,都有权利去寻找相应的证据,这是每一位公民的权利。
在受害人的家属进行证据收集过程中,只要是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不去侵害他人的权益收集的证据,是可以提交给司法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的定罪也好,作为民事案件的索赔也好,司法机关一般情况下都会予以采纳,在使用的过程中会对证据进行必要的一个审核。”
刘研表示,取证时若存在通过诱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获取到的一些证人证言,甚至偷拍的行为,“这些证据往往会受到司法机关进行证据合法性的审查。相应的人员若进行束缚他人身自由,甚至采取一些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到信息,那么这一些信息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会导致证据不能予以使用。”而在本案中,作为受害人的姐姐,她通过聊天,主观目的是想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过程、犯罪事实,以及其身份等信息。“期间并没有侵害他人的隐私,也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这种是属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取证行为,这样的取证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具有违法取证的特征。”
刘研表示,所有的刑事案件,不会以一个单一的证据来定罪量刑,“在这个过程中取到的证据还是要结合所有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来证明犯罪的事实。在取证过程中,作为家属,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对方本身是一个犯罪嫌疑人,不排除会二次作案,如果在取证的过程中把自己陷入到危险的境地,我认为是不可取的,因为给自己带来了一个新的危险。当然如果说为了控制犯罪嫌疑人,比如说抓到了犯罪嫌疑人,将他扭送给司法机关,在扭送前对他进行所谓的刑讯逼供,迫使他说出犯罪的真相,那么这个供述的过程,如果采取了不当的手段,比如说采取了殴打等行为,那么取得的口供,在严格意义上在公安机关有可能不会被采信。如果通过这些证据提供了一些犯罪线索,比如说供述了当时埋尸的地点,凶器丢弃的地点,犯罪发生的经过,有一些内容是可以作为侦破的线索和使用的,但是确实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一个证据。”
陈柏阳认为,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去调查取证,是一个合法的行为,也是合乎情理的一个行为。“对于刑事案件的发生,最关心它的结果,最关心犯罪嫌疑人能否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处,往往就是我们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家属。”
陈柏阳建议,在一般的这个公诉案件当中,当收集了初步证据,移交给公安派出所立案之后,当事人就尽量不要去擅自或者自行去收集证据,“我们可以相信公安,交给他们对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在专业的律师指导下去收集一些证据?特别是一些恶性案件当中,当事人如果去自行收集证据,往往可能会让自己的人身安全陷入危险的境地,以及人身安全可能会受到威胁。”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 图/潇湘晨报记者吴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