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律师:房屋棚户拆迁改造补偿评估不合理该如何维权?
以案说法:张女士等6人的母亲在陕西省安康市某县拥有一处房屋,面临棚户改造。2019年6月,某县政府对张女士等6人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但他们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不足以维持棚户改造后的生活,于是将某县政府诉至当地法院,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随后,张女士等6人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宋金玉律师、董琛律师、刁文静律师。京平律师介入后,草拟《行政上诉状》并提交至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某县政府辩称《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在多次沟通无果后依法做出,若撤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京平律师指出,该县2013年作出棚户区改造决定,2019年才对案涉房屋评估,且以2013年的房屋面积及价值为标准,未考虑房屋价值上涨,《征收补偿决定书》无法满足张女士等6人棚户改造前生活水平,侵害了他们的根本利益。最终,二审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撤销了某县政府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一、本案的问题重点是什么?
1、补偿方案不合理
张女士等6人认为某县政府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内约定的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不足以维持棚户改造后的生活。
2、评估时间与补偿标准问题
该县2013年作出棚户区改造决定,2019年才对案涉房屋作出评估。评估结果是以2013年改造决定作出时的房屋面积及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得出的结果,未考虑时间迁延导致的房屋价值上涨。以这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决定书》的补偿标准,无法满足张女士等6人棚户改造前的生活水平,侵害了原告的根本利益。
3、政府辩称与公共利益考量
某县政府辩称《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在多次与张女士等6人的母亲沟通无果前提下依法做出的,且该区棚户改造征迁工作已基本完成,仅有4户未成协议,如撤销该决定书则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但这一辩称未被法院采纳。
律师介入后通过怎样的努力赢得了纠纷?
首先,律师按照张女士等6人的要求草拟了《行政上诉状》,并指导他们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在庭审过程中,针对被告某县政府的辩称,京平拆迁律师指出关键问题,即该县在2013年作出棚户区改造决定,却在2019年才对案涉房屋作出评估,且评估结果是以2013年的房屋面积及房屋价值为依据,未考虑时间迁延导致的房屋价值上涨。
这样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使得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法满足张女士等6人棚户改造前的生活水平,侵害了他们的根本利益,应予以撤销。最终,二审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撤销了某县政府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本文来自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如果有拆迁相关问题可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联系。https://www.jinglawyer.com/gongyiyuanzhu/gongyianli/17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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