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小区的物业公司会通过“提前缴纳物业费赠送米面粮油”“缴纳全年物业费即可参与抽奖”等方式提高物业费收缴率。这些优惠活动的确促使不少业主积极缴纳物业费,但也有业主会质疑物业公司的活动规则,甚至引发诉讼。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公司组织缴纳全年物业费业主抽奖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
邵某向市监局举报,认为某物业公司在有奖销售中存在违法行为。据邵某反映,该公司开展有奖销售称只要在2023年9月26日之前缴纳全年物业费可参加四次抽奖活动,但采用了歧义性用语“缴纳全年物业费”。人们通常认为按照《物业合同》约定的期限按年缴纳物业费即可参加抽奖,但物业公司解释“缴纳全年”就是要交至2023年年底,从而导致其错失抽奖机会。邵某认为,该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之情形。
市监局经受理登记、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认为该物业公司一直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情况。“缴纳2023年全年物业费,即有机会赢取品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的表述,抽奖条件明确,不存在歧义。因此,决定不予立案,并及时告知邵某。邵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未获支持,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发布的抽奖活动载明的参与条件、参与方式为“缴纳2023年全年物业费,即有机会赢取品牌电动自行车一辆”“9月26日23:59前完成缴纳可享4次抽奖机会”,该表述不存在明显歧义,且能够被一般的市场主体理解和接受。即便存在“缴纳”与“交纳”用词不严谨的情形,亦不属于信息不明确。市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及区政府所作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据此,吴中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邵某的诉讼请求。邵某不服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维护公平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物业公司发布的抽奖活动系面向已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业主,并非为扩大知名度、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而采取的市场竞争行为,故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讯员 赵纯碧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