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师市人民调解中心成功化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
石河子市某企业于2019年4月雇佣马某从事保洁工作,自入职以来,马某就是所在片区的班长。今年4月,马某突然被免去班长职务,工资减少1000元,马某在与企业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决定辞职,同时向企业方索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马某向师市人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调解员吕江红在接到纠纷申请后,重点审查了企业方提供的考核报告。根据企业方提供的证据显示,企业方对马某连续三个月考核不合格后,才免去马某班长职务,双方对考核结果均无异议。同时,该公司代表出具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离职报告,并表示马某属于个人主动离职,为违约方,不符合经济补偿标准,因此不需向马某支付赔偿金。
吕江红耐心地向马某与该公司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马某听后,也意识到由于自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方,不再要求该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至此,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成功化解。
“虽然调解结果和我预想的有差距,但您的依法依规调解让我很满意,我也认识到了自己不懂法律带来的后果。今后,我一定多学习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马某向调解员说。
10天后,企业方向吕江红送来一面锦旗,这面锦旗不仅是对吕江红个人工作的肯定,更是对师市人民调解中心工作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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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丨王杉云
编辑丨贺冰
编审丨焦亚峰 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