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暂时调整适用〈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全文在《厦门日报》和厦门人大网站(www.xmrd.gov.cn)上刊登,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至10月1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地址:湖滨北路61号,邮编:361018,电话:2891213,传真:2893026)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xmrdshw@xmrd.gov.cn。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