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过专门地方性法规 为湿地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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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6 2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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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报新闻记者 仇晶 济南报道

海报新闻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7月25日,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山东省制定的专门地方性法规,为湿地保护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山东连续十多年持续探索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发挥着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与人类生存发展息息相关。山东省地处东部沿海、黄河下游,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孕育形成了包括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等类型在内的湿地近2800万亩,有国际重要湿地2处,国家重要湿地2处,建设国家湿地公园66处,省级湿地公园134处,东营市、济宁市先后入选国际湿地城市。

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刘振远介绍,多年来,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早在2013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就出台了《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省政府令257号),为恢复湿地功能、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重用轻养、水资源相对不足、生物资源被过度利用等问题。”刘振远指出,为统筹解决这些问题,在认真总结《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实施十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学习借鉴福建、陕西、山西等省的制度建设成果,根据上位法要求,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为山东省湿地保护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搭起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四梁八柱”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办公厅一级巡视员石晓介绍,《条例》以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为目的,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通过规定湿地资源调查评价、总量管控、分级管理、分类保护、规划编制、监测评估等重要制度,实现规划引领和制度约束并重,搭建起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四梁八柱”。

《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

《条例》健全湿地保护责任体系,按照“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的管理体制,建立由政府主导,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细化落实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的职责。其中,明确将湿地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本级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林长制考核内容,建立约谈制度,有力推动责任落实落地。

在加强湿地资源管理方面,《条例》明确了湿地资源调查评价、湿地保护规划、湿地监测及预警等重要制度,摸清“家底”,夯实了湿地保护基础。

《条例》突出“沿黄”“沿海”山东特色

山东省作为沿黄唯一的沿海大省,滨海湿地、沿黄湿地资源丰富、功能重要。《条例》统筹河流、湖泊、海域等不同类型湿地保护需要,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规范引导湿地合理利用,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

石晓介绍,《条例》对不具备建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条件的湿地,规定因地制宜建设湿地保护小区,并对编制建设方案、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组织评估论证及批准等问题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沿海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滨海湿地的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强化黄河流域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职责,要求重点开展小流域水土流失和土壤盐碱化综合治理,做好河湖岸线保护修复;同时,针对柽柳对保护盐碱湿地的独特作用,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柽柳林资源监测,加强保护宣传教育和巡查管护。

《条例》明确湿地合理利用原则,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制定分类指导意见,依法保障湿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对在湿地范围内开展利用活动提出明确要求,避免对湿地造成破坏;鼓励和支持大中小学生开展自然教育,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价值理念。

“谁破坏、谁修复” 《条例》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

记者梳理《条例》主要制度规定时看到,在科学推进湿地修复工作方面,《条例》规定了湿地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同时,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并对山东省特色湿地的修复,对滨海湿地、沿黄湿地及柽柳林资源的修复提出要求。

为落实湿地保护措施,《条例》明确监督考核办法,明确建立湿地保护监督检查机制,建立湿地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加强与毗邻地区在湿地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并建立区域内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省人民政府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地区间人民政府通过横向补偿等措施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对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行为设定了责令限期拆除、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等法律责任;衔接民法典、湿地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作出原则性规定。

“今天,省十四届人大常委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湿度保护条例》,标志着我省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新阶段。”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王少瑾表示,《条例》作为山东省湿地保护领域具有统领性的重要配套地方性法规,对系统开展湿地保护、促进湿地合理利用、扎实推进湿地修复,推动湿地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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