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李晓龙
近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下称四川省消委会)成功发起的农资消费惩罚性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进入退赔阶段,首批21名受害农户获得退款。
在针对此案的系列报道中,部分媒体将这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冠以“四川首起“退一赔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四川省消委会首例惩罚性赔偿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虽然不够准确,但这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成功获赔,的确彰显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价值,也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与启示。
众所周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填补消费者不知诉和不愿诉的空隙,特别是惩罚性赔偿加大了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有利于遏制再犯并预防潜在风险,有利于减轻消费者获取法律救济的负担。
近年来,我国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立法和实践进入了快车道,法律依据逐渐丰富。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该条第二款对人民检察院参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做出了明确规定。2013年修订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新《消法》)为省级以上消委组织履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2021年1月经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进一步明确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适用范围,并对起诉、举证、审理、判决执行等作出了系列规定。
但总的说来,上述法律法规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主要是框架性的,也比较分散,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只是对各级法院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时有约束力。由于当前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尚未构建起成体系的制度,在具体实践中尚存在不少需要破解的难题。
公开报道显示,由消委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并不多。如2019年,四川省消委会就闫某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公开道歉,“退一赔三”。据当时的媒体报道,该案是我省第一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也是我国第一起一般商品领域请求直接惩罚性赔偿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而据今年的相关报道显示,自2021年以来,四川省消委会已成功单独提起3起、联合重庆市消委会提起3起川渝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又如,2023年10月19日,湖北省消委通报了由其提起的首批(三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结果;今年3月云南法制报报道,云南省消协2023年联合昆明市检察院发起全省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实现公益诉讼零的突破。换个角度看,自2013年新《消法》赋予消委组织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以来,到目前为止,部分省级消委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未超过十位数。
而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今年3月公布的消息显示:“2023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3000余件,同比增长16.8%。此外,探索办理食品药品安全以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1000余件。”
在上述消息中,为什么会出现案件数量相差如此之大的现象?其一,类似销售劣质化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等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多数是由基层执法部门进行立案查处,相较而言,当地基层检察机关、消委组织更容易发现此类线索;但依据新《消法》规定,应当履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职责的是省级以上消委组织,而对于省级消委组织来说,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来源。其二,由于消委组织的人力、财力资源有限,而公益诉讼需要调查证据、法律专业知识要求更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消委组织依法有效履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职能。
通过梳理四川这起涉农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全过程,我们注意到,此前四川省检察院与四川省消委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该《意见》明确了双方线索共享、协助调查取证,消委组织收集相关消费投诉案例、提供消费专家咨询意见,检察机关提供法律咨询、出庭支持公益诉讼等事项,巴中市检察院正是据此《意见》,及时将线索移送四川省消委会,并给出专业建议和提供诉讼支持,这才让四川省消委会依法介入并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有据可依、进展顺利。
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赔偿的问题也有不少分歧。一是是否允许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二是倘若一个案件同时并存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金与行政处罚、刑事罚金能否相互折抵?三是惩罚性赔偿金的用途是全部用于消费公益事业,还是应当给已经确定的受害消费者适当补偿?上述问题,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实务界尚存在诸多争议,并未达成统一认识,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
在四川这起涉农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的相关报道中提及,四川省消委会“退一赔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获得法院支持,经过法院审理,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需向省消委会指定的公益账户退缴违法所得及支付惩罚性赔偿。为确保受害消费者能够拿到退赔金,省消委会通过本案在受害消费者寻找、惩罚性赔偿金管理使用、退赔具体问题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会同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巴中市消委会制定了《赔偿金管理使用方案》,确保剩余违法所得及惩罚性赔偿金能够合理、有效地用于弥补受害农户的损失及无偿赠送给受侵害集中区域,尤其是受侵害集中区域内的农村贫困消费者等公益活动。
可以说,这起案件对解决上述赔偿问题的相关争议做出了不少尝试:一是法院明确支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二是侵权方违法所得优先返还给受害消费者,三是惩罚性赔偿金做到了受害消费者个人私益和消费者群体公益的合理分配。
总之,四川省消委会发起的首例农资惩罚性赔偿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的成功办理及退赔工作的顺利推进,为保护农村消费者权益、净化农资市场环境树立了典范。
我们期待在未来的日子里能够看到更多类似的成功案例涌现出来,我们更希望有关立法机关能够建立健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体系,让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柄利剑,更好地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为构建和谐、公平、有序的消费市场环境贡献更多力量。
编辑:陈蕊妮 校对:李晓龙 审核: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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