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毕宇航 马佳慧)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西阳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未明晰约定维修价款引起争执的身体权案件,真正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史某在黄榆乡经营一处汽车修理部,崔某前来维修大车水箱,因是老主顾,史某为其焊接水箱前并未与其约定修理费用,修理完成后崔某认为史某索要费用过高,不予付款,为此双方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史某敲打水箱,崔某气急便用拳头殴打史某肩膀等处,将史某打倒在地,致其身体多处受伤,住进永吉县医院接受治疗。经永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的殴打行为致使史某构成轻微伤,永吉县公安局黄榆乡派出所对二人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史某认为崔某侵犯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鉴于双方的情绪都较为激动,为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妥善化解纠纷,办案法官唐雪莲决定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唐雪莲就双方因小事而大打出手的不理智行为对二人进行批评教育,同时,结合案情对责任分担、赔偿范围等事项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讲明利害关系,沟通调解意见。
经唐雪莲耐心规劝,双方当事人最终都冷静下来,史某对于自己想要破坏水箱的行为表示后悔,崔某也承认不应该由于生气而推搡史某,并表示愿意支付史某看病的合理价款,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史某撤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维修水箱作为一种修理活动,自然也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在承揽合同签订前未约定报酬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补充约定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报酬。如果仍然无法确定,报酬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或政府定价来履行。此外,如果承揽人提供材料,定作人应当根据承揽人提供的发票支付材料费,没有发票的情况下,材料费可以按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材料费支付的时间,如果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材料费应当在支付报酬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