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尚未专门对篡改他人志愿作出规定时,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罗某这样的人判刑,可以说是最合理的方案。对这种不将别人的前途命运放在眼里的人,法律决不能手软轻纵。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必须严惩,才能保护普通学生的权利不受侵害。(杨鑫宇)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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