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筑牢食药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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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 23: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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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西藏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筑牢食药安全防线

图为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正在超市、零售商店查看散装食品标签信息。

2024年1月5日,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菜市场部分商户、商超在肉类生鲜区仍在使用“生鲜灯”,影响消费者对产品新鲜度的辨识,容易误导消费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立案调查、同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磋商,以及邀请人大代表监督等方式进行履职,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效果。

这是西藏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和社会关切,全面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一个生动缩影。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

近年来,西藏检察机关时刻牢记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职责,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加大对新颁布部门规章的执行力度,保障国家政策的统一正确实施,对食品安全一督到底,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用实际行动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数据显示,自2023年以来,西藏检察机关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共计275件。其中,办理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41件、办理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4件,督促查处一批假冒伪劣食品、假药劣药。

保障食品安全

今年春节前夕,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反映,辖区内部分商店销售的面片、面条等散装食品外包装上未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经营者名称,此类食品存在安全隐患。

达孜区人民检察院立即深入辖区各商店、超市摸排查访,通过现场查看、询问商店老板及附近群众,达孜区部分商店、超市销售的散装食品外包装未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经营者名称,且经营者无进货检查及销售记录,也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遂依法立案办理。

2024年2月8日,为尽快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让人民群众安心省心屯年货,达孜区人民检察院与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诉前磋商,提出依法对本次发现的散装食品无任何标签进行有效处理,依法履行对辖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对辖区内商店、超市排查力度等磋商意见。

通过磋商,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按照磋商意见,立即对辖区内各商店、超市等开展节前食品安全检查,就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并开展相关复查工作,以保障人民群众过节期间的食品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西藏检察机关聚焦散装食品安全问题,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确保节前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切实守护好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着力为人民群众营造平安、祥和的节日氛围。

达孜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强巴卓玛指出,食品安全关系民生福祉。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检察机关既要加大末端治理,又要主动靠前,及时、有效地排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以能动履职实现“我管促都管”,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近年来,针对未经检验检疫牦牛肉流入市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西藏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推动行政机关及时弥补监管漏洞。

昌都市江达县“益心为公”志愿者向检察机关举报称,辖区内售卖疑似未经检疫牦牛肉,流入市场后存在安全隐患,损害不特定人群健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2月1日,江达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举报后,深入江达县辖区各大牦牛肉贩卖点位摸排查访,通过查看现场、询问相关人员、调阅资料、走访群众等,发现江达县辖区内存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检疫牦牛肉的情形,遂依法立案办理。

2月6日,为及时消除摊位点多、涉案牦牛肉多、追根溯源难等食品安全隐患,江达县人民检察院与江达县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诉前磋商,提出依法对本次发现的未经检疫流入市场的牦牛肉进行有效处理;对辖区内售卖牦牛肉存在的隐患进行查处;依法履行对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有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磋商意见。通过磋商与江达县农业农村部门达成一致意见:一是江达县农业农村部门对未经检验检疫处理流入市场的牦牛肉具有法定的监管义务;二是江达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未经检疫流入市场的牦牛肉进行回收处理,并对辖区内售卖未经检验检疫的牦牛肉乱象进行查处,保障人民群众春节、藏历新年期间“舌尖上的安全”。

磋商会后,江达县农业农村部门立即采取行动,派出多名动植物检疫执法人员对江达县辖区内农牧民牦牛肉摊位进行动物检疫手续检查。共查处摊位3处,未经检疫等不合格牦牛肉350公斤,有效解决江达县牦牛肉食品安全隐患问题。

牦牛肉是西藏人民群众的主要食品,是否检验检疫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西藏检察机关及时回应群众呼声,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职防患于未然,堵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漏洞,把好食用农产品流入市场第一道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保障农村药品安全

针对农村药品安全问题,西藏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法律监督职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加强乡镇卫生院药品安全监管,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2023年4月19日,昌都市丁青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辖区某卫生院仓库存储过期药品康复新液3瓶、氯化钠注射液28瓶及过期医疗器械20ml一次性注射器89个、5ml一次性注射器266个,并把过期药品和未过期药品堆放至同一仓库,对上述过期药品既未登记造册,也未采取任何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防渗漏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2023年4月20日,丁青县人民检察院对该线索立案调查,向丁青县卫生健康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丁青县某卫生院存在的过期药品及时进行处理,加大对各乡(镇)卫生院及医疗机构存储过期药品的查处力度,定期清理过期药品。

丁青县卫生健康部门收到诉前检察建议书后,立即对全县乡(镇)卫生院进行全面排查。

2023年6月15日,丁青县卫生健康部门书面回复整改情况,积极处理全县医疗机构过期药品处理问题,协调市、县各相关单位,做好过期药品统计、销毁申请等前期工作,将过期药品运至拉萨市,委托具备资质的公司销毁处理,将此次统计出的40余吨过期药品,在全国固体废物综合管理系统进行过期药品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监督管理,提升药品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对药品的储存情况进行全面整改,设置单独药品仓库、防冻、防潮、防渗漏等措施。

农村用药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西藏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职,推动行政机关在县域范围内开展清理过期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监督效果,有效消除药品安全隐患,筑牢农村药品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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