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新疆新闻4月8日电(赵燕青)4月6日,沙雅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双方互为原被告的案件,承办法官对症化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圆满画上句号。
2022年4月,某销售店与赵某签订了一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90日,合同签订后,因疫情、物流不畅等原因,致使工期不断后延,且赵某未按合同约定不断地变更定制的材料和产品并拿走涉案房屋钥匙。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剩余装修款和违约金7万元。赵某收到诉状副本和传票后,认为自己已经找他人对未装修部分修缮和购买家电,不存在装修款未付事实,故以销售店尚欠修复费、购买家具家电费和违约金8.7万元提起反诉。
庭审中,本反诉提交了证据,谁也不退让。销售店表示赵某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装修,涉案房屋虽已完成95%以上,但私自更改材料,导致自己迟延入住,属于违约行为。赵某提出已经向销售店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但销售店置之不理,而且未装修部分已经全部修缮完成,都是自己付钱。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征求双方调解意见后,一方面从法律关系角度,阐述利害,劝说赵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劝说销售店从赵某自掏腰包进行后期修缮和购买家电的情况,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赵某同意月底一次性向销售店支付装修款2.4万元。自此,一起因装修引起的纠纷得以了结。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四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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