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邻居’不是活人!”前两天,家住南通某小区的赵先生偶然发现对门是专门用来放置骨灰盒的“骨灰房”,感到既膈应又有些害怕。赵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据公开报道和《法治日报》记者调查采访,全国多地出现了个人购买商品房用于专门放置骨灰盒的情况,有受访者称,其所住小区存在一定比例的“骨灰房”,有的楼层甚至楼栋可能“住的死人比活人多”。(4月3日法治日报)
按照传统习俗,逝者和生者应该“阴阳相隔”,逝者应该以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安葬。显然,“骨灰房”的出现突兀地打破了这种传统,也对与“骨灰房”为邻的人们的生活形成了强烈冲击。
当业主所在小区、单元、楼层“住”了很多“死人”,甚至对门都是阴森幽暗的“骨灰房”,业主知情后,心理上大概率会产生不适感、不安感。或许,逝者在“骨灰房”里“入房为安”了,但相邻业主的生活却乱了节奏,失去了安宁。同时,“骨灰房”还会拉低社会对相关社区的评价,拉低相关社区商品房的租售价格,拉低业主的资产收益。“骨灰房”违背了公序良俗,在一定程度上侵扰了业主的生活,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或许,有人会说,“我的房子我做主”,小区的商品房是自己花钱买的,是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自己有权把房子布置成灵堂,改造成“骨灰房”“祭奠室”,他人无权置喙,法律也管不着。
这当然是一种偏颇、狭隘、错误的认知。公序良俗不仅具有道德属性,还具有法律属性。《民法典》明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殡葬管理条例》也规定: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些人不顾他人感受,偷偷地使用商品房安放骨灰盒、办理丧事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法律原则。另外,购房人将“居住”用途的住房改变为“丧葬”用途的“骨灰房”,在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对土地用途的改变,涉嫌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只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原则性较强,过于分散、模糊,划出的法律底线和边界不清晰,对相关行为人的指引力、制约力有限,监管部门等难以找到监督干预的切入点,业主难以找到维权的抓手,助长了相关行为人购买、布置“骨灰房”的侥幸心理,给“骨灰房”留出了生存空间。
鉴于“骨灰房”已在多地潜滋暗长,已经成为一种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社会现象,已经引发了大量纠纷,已经指向了法律和伦理的调整短板,立法部门以及政府有必要通过立法、修法或出台法律实施细则、法律解释等方式,给“骨灰房”套上“法律笼头”,向商品房改造的“骨灰房”说“不”,划清法律底线,明确商品房的居住属性和使用限制,明确开发商建设、销售商品房以及业主购买、使用商品房的权利义务边界,明确物业服务单位和监管部门的监督责任和干预措施,明确业主的维权救济路径。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小区商品房的检查,依法对商品房改造的“骨灰房”进行整治。法院也应积极受理有关“骨灰房”扰民的起诉,依托事实和法律支持业主针对“骨灰房”的维权诉求。
治理“骨灰房”问题既要堵也要疏。“骨灰房”现象的背后是墓地量少价高、管理费贵、租期短等问题,是“安葬贵”甚至“死不起”等民生痛点。民政等部门应从增加公益性墓地、低价墓地供给,优化墓地服务,引导民众转变理念,选择树葬、花葬、海葬等生态葬方式入手,减轻民众的丧葬压力和负担,从源头弱化民众对“骨灰房”的需求。 文/唐山客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