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原告方自称找律师花了钱,并索要附加的5000元律师费。济南法院审理后认为,除合理支出能被认可外,不能随意增加律师费,仅支持原告方一半的诉求。
在这起借贷纠纷中,市民张某向秦某借款,秦某于2021年通过微信转账向张某出借2500元。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秦某将违约责任条款发送给张某,内容为“违约所引致的法律费用,给守约方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张某同意上述条款。
2022年4月,秦某微信通知张某“该还钱了”,张某收到该条信息后将秦某微信删除。2022年9月,秦某再次添加张某微信,秦某问:“现在能还吗?”张某未正面答复。秦某说:“可是我要交了2500元律师费。你一共要被判本金加2500,你已逾期,又把我删了,构成恶意避债。”
后来,秦某将张某诉至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及利息,并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律师费问题,秦某在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称:“可是我要交了2500元律师费。你一共要偿还本金加2500元……”
本案中,秦某主张律师费5000元,与其聊天记录不符,且秦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律师费增加2500元的合理性。
合同具有相对性,秦某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数额对借款人没有法律约束力,秦某自行给付高额律师费与张某无关。张某应当承担的律师费的数额应当结合案件标的额、难易程度、市场平均价格水平、律师的工作量等多种因素综合予以考量。
综合考虑本案案件的类型、难度、律师的工作情况及律师代理合同包含的不同审理阶段等因素,法院认定律师代理费为2500元,对超出2500元的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陈彤彤 校对:汤琪 编辑:刘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