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千金买户,八百买邻”,好的邻里关系能够使邻居之间往来和谐、守望相助,而不和谐的邻里关系,可能使得日常生活都举步维艰。
近日,东平县人民法院通过“法庭+村委”协作模式,现场化解一起采光权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法治阳光最终驱散了遮光带来的寒冷,有效维护了邻里关系,取得较好社会效果。
遮挡采光,友善近邻变“仇人”
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系前后邻居,双方邻里关系一直不错。2022年底,被告斥资在自家房顶安装太阳能光伏板,因光伏板上檐较高,在原告家庭院及房屋内形成大面积阴影,导致原告房屋阴冷潮湿。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拆除,被告均以投资巨大、在自己院内安装为由不同意拆除。双方家人为此发生了争吵,村委亦多次调解无果,和睦的邻居逐渐演变为见面就吵的“仇人”。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现场查勘,深入调查找“病因”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过阅卷发现二人并无太大矛盾,若简单一判了之,势必激化两家人之间的矛盾,一案结、多案生,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都不好,便定下“以调为主”的办案思路。为彻底了解事实,承办法官通过电话通知二人现场查勘,通过调查发现遮光情况属实。组织双方调解时,被告态度强硬,提出补偿拆除的意见,否则不同意调解,原告见被告态度恶劣,亦不同意调解,要求尽快判决,案件进入僵局。
多元解纷,庭村联动睦近邻
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判决,而是主动联系村委,通过庭村协作化解这场矛盾。在村委办公室,承办法官从情理法角度对二人释法明理,村干部和在场村民也劝导二人“多年邻居变成亲”,两人都“让一让”,最终在多方合力劝说下,被告同意拆除部分光伏板,调整部分光伏板位置,避免影响原告采光。
法官说法
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人亦负有适当的“容忍义务”,只有在日照、采光和通风妨碍超出必要的容忍限度,权利人才能主张民事赔偿。“睦邻”一直是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维护邻里和睦,是保障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基础保证,更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本案件成功调解,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也大大缓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释放多元解纷机制效能,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 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 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三条 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