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周年
为提醒相关企业、船舶
持续增强防污染意识
切实履行防污染责任
共同守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
小编梳理了一年来
长江泰州段违反《条例》典型案例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
案例七
未按规定洗舱
案例介绍
2023年10月17日1000时许,泰州海事执法人员对靠泊辖区某拆船码头准备拆解的内河船舶“沪祥发XX”现场检查发现,该轮最近一次卸载危化品后未进行洗舱。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相关条款
《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卸货完毕后,应当在具备洗舱能力的洗舱站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但是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一致或者相容的除外。船舶和洗舱站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与污染防治责任。
海事提醒
除了更换货种需要洗舱外,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进行检修、拆解前需要洗舱的,应当在具备洗舱能力的洗舱站进行洗舱。此外,船舶修造、拆解企业应当在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检修、拆解等作业前核查其洗舱水去向。船舶洗舱属于高风险作业,如果未遵守操作规程,极易引发爆炸事故。
案例八
未按规定使用岸电
案例介绍
2023年7月10日2050时许,泰州靖江海事处执法人员在盈利码头检查时,发现山东某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华鲁XXX”轮未接用岸电。经核实,该轮具备岸电受电设施,靠泊码头泊位具备岸电供电设施。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相关条款
《条例》第三十四条 靠泊时间超过两小时,且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
海事提醒
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使用岸电既能降低船舶燃料成本,又能大大降低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细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减少大气污染,还能避免噪音污染。
案例九
船舶在港从事水上作业活动
未按规定报告
案例介绍
2023年7月31日1140时许,泰州靖江海事处执法人员在#12锚地检查时,发现泰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振陵XX”轮进行供油作业,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相关条款
《条例》第三十七条 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油供受、过驳、打捞、修造、拆解、装卸、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定处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作业活动开始前,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海事提醒
在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油供受、过驳、打捞、修造、拆解、装卸、污染清除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作业前向属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供稿 | 孙蒙、丁文超
编辑 | 林飞
审核 | 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