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案件已审理终结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40,318,813.80元及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在本次诉讼案件中为原告,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案件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理工导航”或“原告”)就公司与北京盈想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想东方”或“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事宜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立案受理(案号:(2025)京0114民初1673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京0114民初16730号),判决如下:
1、北京盈想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8,113,156.00元及违约金(以38,113,156.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65%计算,但支付的违约金总数不超过1,905,657.80元);
2、驳回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394.07元(已由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9,232.87元(已交纳);由北京盈想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161.2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00元(已由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北京盈想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已由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北京盈想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客户的应收账款计提了部分坏账准备。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未能及时收回,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继续计提坏账准备,可能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案件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结合生效判决的最终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