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轻微犯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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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07: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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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完善轻微犯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委、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

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接受南都记者专访时表示,当前最高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具体工作要求的指导性意见,推动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轻微犯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行刑衔接机制、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化解联动机制,推动形成轻轻重重、轻重有序的犯罪治理结构。

谈我国犯罪结构与治理 犯罪出现轻、重分层特征,需构建轻罪治理体系

南都:近年来,我国重罪数量和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数量和占比不断上升,这对检察机关的犯罪治理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当前检察机关参与完善轻罪治理体系的工作情况如何?

苗生明:近些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刑事案件数量总体大幅增长,但其中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轻微犯罪大幅上升,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从1999年的不到55%上升至2023年的85%以上,社会持续保持安全稳定。

正是由于犯罪态势与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犯罪出现轻、重分层的明显特征,需要包括检察机关在内所有司法机关根据重罪和轻罪不同特点进行分层治理,推动刑事诉讼模式向更有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转型,以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全面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强调“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提出,要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

南都:当前检察机关参与、完善轻罪治理体系的工作情况如何?

苗生明:近年来,全国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主动适应犯罪治理新形势,积极发挥司法职能在轻罪治理中的功能作用,在推进轻罪治理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

比如,最高检会同公安部印发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部署开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指导各地运用数字监管方式提升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效果,对轻微犯罪落实依法少捕慎诉慎押的具体工作要求。又如,制定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基层一线通过办案化解矛盾、促进治理。

谈轻罪治理体系未来构建 正研究制定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意见

南都:刑罚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轻罪治理存在“惩罚过剩”的问题,您怎么看待这种观点?

苗生明:近些年,我国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轻罪案件数量和占比不断上升,影响这一变化的主要因素归纳起来:一是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实施5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被依法废止,劳动教养的对象被分流,部分较轻的违法行为降格为行政处罚,部分较重的违法行为则升格为刑事处罚,形成轻罪的增量。

二是随着现行刑法经过多次修改,增加了一系列法定犯和轻微犯罪罪名,1979年我国刑法颁布时,罪名约为129个;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时,罪名增加至414个。此后,刑法先后经过11次修改,目前罪名近500个,其中大部分是轻罪,比较典型的如危险驾驶罪。

三是犯罪状况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物质财富增加,劳动力、技术、数据等生产力要素加速流动,新类型犯罪增多且上升较快。进入21世纪,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发展,接触型犯罪相对减少,线上非接触型犯罪成为犯罪新样态,而这些犯罪也主要是以轻罪为主,比较典型的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3年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犯罪中排名第三。

因此,当前轻罪案件增加,主要与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治理转型密切相关,所谓轻罪“惩罚过剩”的说法并不准确。

南都: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做到“宽严相济”的?

苗生明: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落实到具体案件办理中,一方面,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犯罪,必须落实当严则严,依法追诉、从重惩处。

另一方面,对于轻微犯罪案件以及其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社会危害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轻缓的政策导向。同时,对于虽然罪行较轻,但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要体现从严精神,依法予以追诉。

南都:在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方面,检察机关还有哪些部署?

苗生明:当前最高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具体工作要求的指导性意见,推动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依法少捕慎诉慎押作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具体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其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

此外,还要依法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界限,完善轻微犯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行刑衔接机制、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化解联动机制,推动形成轻轻重重、轻重有序的犯罪治理结构。

谈醉驾治理新规 并非对醉驾“放松管理”,不追究刑责并非不罚

南都:去年底,“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正式施行,意见对依法治理醉驾作出新的明确规定,新规对治理醉驾会发挥哪些作用?

苗生明:新规实施以来,一是统一了全国执法司法标准。《意见》实施后,全国施行统一的行政处罚、刑事立案、起诉、量刑等标准,执法司法更加规范,案件处理更加均衡。二是案件质效将进一步提升。《意见》进一步细化证据收集与采信规则、从宽从严具体标准,案件办理更加规范,案件质量逐步提高。随着《意见》确定的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落实,醉驾案件办理效率显著提升。三是促进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意见》严密了醉驾治理的刑事、行政法网和规则体系,形成了多管齐下、惩防并举的醉驾治理格局。比如明确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行为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凡醉驾、必被罚”的原则落得更实。《意见》实施后,各地更加注重源头预防、综合治理,多措并举加强普法宣传、协同治理,不断巩固强化“酒后拒驾”的社会氛围。

南都:根据新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也有网友存在认为这是对醉驾“放松管理”的认识偏差,你怎么看?

苗生明: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我国刑法主要惩治那些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醉酒危险驾驶类案件。

《意见》对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但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且无15种从重处理情节的案件以及急救送医等紧急情况醉驾、短距离挪车、交接车辆且无从重情节的案件不作为犯罪处理,兼顾了法理、事理与情理,体现了我国长期坚持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将上述规定理解为对醉驾的“放松管理”是错误的、有偏差的。

对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追诉,这是国家依法给予行为人的改过自新机会,醉驾行为人应当珍惜,吸取教训、避免再犯。需要强调的是,对这些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处罚。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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