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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跑路,会费没退怎么维权?在微信群参与团购环球影城半年卡和特价门票被骗怎么办?购买新建商品房过程中遭虚假宣传,业主还被开发商威胁,如何维护权益?本报社成立近10年间,不少市民联系本报反映自己遇到了难题,记者常常听到他们说“不知道如何解决,不知道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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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期
以下为通州居民李先生自述:
您好!我们周边几个小区都和我们小区性质一样,大小产权混居,都是业主免费两辆车,仅对外面车辆收费。
我们小区的停车位都是用绿地改的,现在几乎没有绿地,物业把绿地改成了停车位,所以是没有产权的,没有产权证儿就根本没有权利收费。这些停车位包公共区域都属于业主共有的,根本没有权利收费,所以呢,周边小区也一样都不能收费,地面停车就一直属于业主自行管理,然后小区没有这个权利来收费的。他现在强制来收费,而收的很夸张,所以大家才不同意的。
我们小区现在是小产权免费,大产权第一辆车一年1800,第二辆车按一天20算,一年七千三,如果有电动车位的需要再收一份钱。
本栏目邀请了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武卓越律师进行法律解读,供读者参考。
物业大小产权区别对待是否合适?
按照目前了解的情况,小区内的土地可能存在不同性质,有一部分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过规划后建设了住宅,这部分属于我们日常所说的“大产权”房。有一部分则属于集体土地的性质,还未办理国有土地的征收手续,因此这部分属于我们日常所说的“小产权”房。
物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上属于委托合同关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基于土地性质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协商过程,这可能是目前所谓“区别对待”产生的原因。目前李先生所述的情况,对小区的管理应当是没有区分大产权和小产权的物业管理区域(也可能存在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但是均有同一物业公司管理。),均由同一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按道理业主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应当一致,但是实际情况是小区内的土地性质不同,基于历史原因产生了“大产权”和“小产权”不同性质的区域,产生了这种“混同”的局面,因此是否合适的问题,也会因人而异,存在不同的看法或者理解。
小区停车收费标准有没有规定
这个问题,经查询北京市发改委网站有相应的回复:
绿地改的停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是否有权收费?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一般属于业主共有(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共有性质的绿地改成的停车位也属于业主共有,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物业收取停车费目前是惯例,也符合业主利益,共有的绿地或者停车位都属于业主共有的性质,由使用者支付费用也符合业主的共同利益,但是基于共有性质,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一)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除外;
(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三)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
(四)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应当优先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且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五)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声明
以上仅供读者参考。本文观点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意见,由于相关信息来自读者单方面描述的情况,本文仅从公益普法角度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讲解,并不代表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意见,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结论,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结果的依据,如须办理具体法律事务,还请携带证据材料及相关文件,到具备法律服务资质的专业机构咨询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如果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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