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周年
为提醒相关企业、船舶
持续增强防污染意识
切实履行防污染责任
共同守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
小编梳理了一年来
长江泰州段违反《条例》典型案例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
案例四
货物未采取封闭
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案例介绍
2023年12月6日1130时许,泰州靖江海事处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在江阴水道上空巡航时,发现淮安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苏发达货XXX”轮装载了类似煤炭物未封舱。经核查确认,该轮本航次(江阴长宏国际二号码头至靖江永益码头)装载原煤700吨,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相关条款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船舶载运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粉尘物质等货物,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海事提醒
船舶散装运输煤炭、矿粉、水泥熟料等易散发粉尘物质时,应落实封舱管理要求。
案例五
船舶向大气排放明显可见黑烟
案例介绍
2023年9月19日1455时许,泰州靖江海事处执法人员在福北水道#FB11附近水域巡航时,发现“SUN XXX”轮航行期间长时间向大气排放明显可见黑烟。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相关条款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船舶应当加强主机、辅机设备维修保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要求的燃油。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且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海事提醒
船舶排放的黑烟中含有大量的颗粒物和有害物质,进入大气环境后,会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建议船舶使用高质量燃油,及时排查主机喷射器的喷射质量、活塞环与气缸壁磨损、空气滤清器脏污、气门传动机构磨损、喷油泵调试等情况。
案例六
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
和燃油样品
案例介绍
2023年04月10日0940时,泰州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泰兴虹桥仓储码头现场检查时发现,胡XX所有的“华伦XXX”轮于本年4月3日0800时在江阴63#浮长航加油站加注燃油8吨,未随船保存供受单证。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相关条款
《条例》第三十九条:油料供应单位应当供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要求的燃油,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油料供应单位和船舶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三年,船舶应当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一年。
海事提醒
妥善保存燃油样品和供受单证,是维护船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当发生船舶燃油质量纠纷时,能够有效避免船舶自身利益受损。
供稿 | 孙蒙、丁文超
编辑 | 林飞
审核 | 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