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周末与家人一起到商场逛街时,看见一家商户门口处挤满了人,好奇心驱使他挤进去一探究竟。眼前的景象让他目瞪口呆,原来是这家商户正在搞“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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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内灯火通明,货架上摆满了各种各样的商品,人来人往,热闹非凡。李先生刚一进门,就被琳琅满目的商品所吸引。仔细看过宣传牌后,他发现参与活动的是全场商品,甚至包括了那些昂贵的香烟。这一发现让李先生心中燃起了期待,他立刻想到了给自己先屯几条好烟的机会。
他走进烟酒专区,细心挑选着。眼前的苏烟和好猫牌香烟吸引了他的目光。苏烟是一种高档烟,以其细腻的口感和独特的香气而闻名;好猫牌香烟则以其刺激的口感和强烈的烟草香气而深受一些烟民的喜爱。
李先生仔细一看,价格表显示,苏烟是450元一条、好猫牌香烟是230元一条。按照商家标注的"第二条半价"来计算,苏烟应当收取450元+225元(半价),即675元;好猫牌香烟应当收取230元+115元(半价),即345元。理论上,李先生这次购买四条烟应当总共收到1020元才对。
李先生兴奋的拿起他挑选的两条苏烟和两条好猫牌香烟,准备结账。然而,当他去收银处买单时,却被告知,应付消费款是1360元。李先生顿时摸不着头脑,这个价格与他的计算明显不符。
他立刻质问起收银员,并与其理论起来。为什么第二条没有优惠时,收银员却轻描淡写地说道,香烟并不参与此次活动,只有其他商品才享受优惠。可是,商店内却没有任何关于香烟不参与活动的说明。
收银员的回答让李先生彻底失望且愤怒起来,他拿出手机拍下了被他认为是商家故意欺诈消费者的证据。压抑在心底的怒火燃烧起来,他拿着手机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取证,并拿着支付记录、购物小票,打算将商家告上法庭。
起诉商家故意欺诈消费者的民事诉讼案,让李先生倍感紧张。他承担着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和压力。幸运的是,李先生手上的证据足以证明事实的真相。
审理当天,李先生带着满腔怒火和愤懑走进法庭。他站在原告席上,面对被告席上的商场代表。作为律师,我清楚地意识到,我们需要充分展示李先生所提供的证据,以及商场在活动宣传上存在的漏洞。
首先,我们展示了李先生拍摄的视频和照片。视频清晰地显示了商户门口挤满了人群,以及宣传牌上清楚注明的“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字样。照片则直观地展示了苏烟和好猫牌香烟的价格和商家标注的优惠计算方式。
接下来,我们提供了李先生的支付记录和购物小票,这些文件证明了他确实付款购买了四条烟,并支付了1360元。而商家却未能提供任何关于香烟不参与活动的明确声明。
吴叔叔观点:
1. 李先生有权要求商家按照促销活动规定收取款项。商家在宣传牌上明确标注了“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而香烟作为商家的商品之一,也应该参与活动。商家没有在宣传牌上注明香烟不参与活动,导致李先生误以为香烟也享受优惠。李先生购买了香烟后才发现没有优惠,这是商家的欺诈行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2. 商家没有及时对宣传牌进行更正,也没有在购物过程中提醒李先生香烟不参与活动,这是商家的失误。作为顾客,李先生是在商家提供的信息基础上做出的购买决策,而商家没有充分告知李先生相关信息,导致了他的误解。商家应该为这种不当行为向李先生进行一定的补偿。
杜阿姨观点:
1. 商家在促销活动中没有明确标注香烟是否参与,但李先生应该对活动的具体规定进行更多的了解。商家对促销活动进行了宣传,但只是告知了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并没有明确说明香烟是否参与。李先生没有在购买前向商家咨询,也没有对促销活动的规定进行更进一步的确认,导致了自己的误解。
2. 李先生购买香烟时已经看到了价格表,应该知道香烟不参与促销活动。李先生明知道自己选择的商品不符合促销活动的规定,却仍然购买了这些商品。即使收银员没有及时告知李先生,李先生也有责任主动询问。李先生的购买行为是自愿的,不能把责任完全推给商家。
法律意见:
根据我对相关法律条款的了解,商家在进行促销活动宣传时,应当确保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这种情况下,商家明明在宣传牌上注明了“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却在实际结账时否认香烟参与活动,且没有任何明确说明,这实质上是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家应当承担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并按照消费者要求进行退赔。李先生理所当然地要求商家退还他支付的1360元,并要求商家依法进行三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