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分享丨四大分类,盘点2023年25件重要知识产权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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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3 17: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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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干货分享丨四大分类,盘点2023年25件重要知识产权政策法规

围绕支持全面创新,顺应国内知识产权创造快速发展的需要,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外交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就商标、专利、竞争领域等制定或修订了部分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新规一览)

结合政策法规对实务的重要影响,以“商标类、专利类、竞争类、其他”的分类方法,并按照发文时间顺序特梳理二十五件重要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大家进一步全面深入学习提供线索,供参考。

商标类(6件)

《关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性质】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9日

【施行时间】2023年1月19日

简评:该指引较为详细、准确地介绍了对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禁止性规定、稳定性风险以及权利边界,引导商标申请人及使用人遵循诚实信用和防止权利滥用原则,正确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

国知局 | 《关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发布

《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性质】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9日

【施行时间】2023年1月19日

简评:该指引贯彻了知识产权源头保护的理念,有助于引导市场主体在商标注册申请与使用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从源头上强化商标注册质量监管、维护公序良俗原则。

国知局 | 《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发布

《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性质】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8日

【施行时间】2024年1月1日

简评:国知局决定在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五个省份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试点省份2024年将按照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及评价规则,将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A”、“B”、“C”、“D”级,并为社会公众提供信用评价情况查询服务。该办法有利于促进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依法诚信执业,维护商标代理行业秩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

《关于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4文本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性质】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6日

【施行时间】2024年1月1日

简评: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4文本。申请日为2024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尼斯分类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尼斯分类原版本。

商标局 | 关于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4文本的通知

《关于非传统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的指引》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性质】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8日

【施行时间】2023年12月28日

简评:该指引有利于帮助经营主体了解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在显著特征方面的要求,释明了缺乏显著性的常见情形,有利于引导经营主体正确申请注册和使用非传统商标。

《关于非传统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的指引》发布

《关于正确理解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的指引》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性质】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8日

【施行时间】2023年12月28日

简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与商标图样相同,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具有决定性作用。该指引有利于经营主体正确理解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目的、作用、方法等内容,有利于经营主体提升商标申请注册、维护及保护等方面的水平及效能。

《关于正确理解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的指引》发布

专利类(7件)

《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

【性质】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2023年9月11日

【施行时间】2023年9月11日

简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意见从强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严格履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定职责、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力度、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支撑体系、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改革试点、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能力建设等方面完善了行政裁决体制机制。

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

《关于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指引》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性质】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3日

【施行时间】2023年11月3日

简评:该指引梳理了通过海牙协定提交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程序、审查注意事项和费用等,助力创新主体高效合理使用海牙体系开展全球产品布局,促进工业品外观设计创新能力提升。

《关于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指引》发布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指引》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性质】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3日

【施行时间】2023年11月3日

简评:该指引旨在引导创新主体准确理解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边界,促进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撰写和答复质量的提高,推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高质量发展。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指引》发布

《专利法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国务院

【性质】行政法规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1日

【施行时间】2024年1月20日

简评:细则规制非正常专利申请,提升专利质量,引入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系统提升专利保护水平,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专章,明确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条件和时间要求、补偿期限计算方式以及补偿范围等,为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运行奠定规范基础;促进专利创造和转化运用,引入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完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制度。

标注版 |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专利审查指南》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性质】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1日

【施行时间】2024年1月20日

简评:指南中实质审查部分新增了关于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新增了对诚信原则的强调和说明。对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撰写部分,此次修改放宽了对发明名称的要求;在新颖性方面,新增了关于出版物公开部分中的互联网或者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的日期判断等;对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进一步严谨化。

国知局 |《专利审查指南(2023)》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性质】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1日

【施行时间】2024年1月20日

简评:该规定列举了8种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认定标准,有利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维护专利工作的正常秩序。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可以采取不予减缴专利费用、纳入信用平台、情节严重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

《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性质】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1日

【施行时间】2024年1月20日

简评:该办法明确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生效前后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原则性规定,即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并指出本办法其他条款将就该原则作出特殊规定;明确强制代理例外相关情形、优先权恢复、增加或者改正相关内容、援引加入相关内容、分案申请提交副本、PCT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和优先权恢复相关内容、电子形式送达文件送达日、保密审查期限等适用规则。

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过渡办法的公告

竞争类(5件)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性质】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0日

【施行时间】2023年4月15日

简评:该规定有利于优化和健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原文及解读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性质】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0日

【施行时间】2023年4月15日

简评:该规定完善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健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规则、更好的保障举报人知情权,明确对于采用书面形式的实名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书面请求依法向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同时,优化了执法程序,有利于不断提升反垄断执法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原文及解读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性质】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0日

【施行时间】2023年4月15日

简评:该规定新增界定相关市场的有关规定,明确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的考虑因素,为执法实践提供更为清晰的规定和指引,完善了数字经济领域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达成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的方式进行列举,更好适应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反垄断监管需要。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原文及解读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性质】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0日

【施行时间】2023年4月15日

简评:该规定对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表现方式予以进一步细化,新增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的要求,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明确将消除相关竞争限制作为执法机构结束调查或者提出行政建议的基础和关键点,为执法机构提供了有效指引。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原文及解读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

【发文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性质】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2023年9月5日

【施行时间】2023年9月5日

简评:该指引旨在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经营者集中合规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运用分类分级管理思路,充分考虑了不同类型企业管理模式的广泛差异性,引入实践中典型案例说明,提升了指引实用性。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

其他(7件)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

【性质】政策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3年2月20日

【施行时间】2023年2月20日

简评:该意见旨在强化协同保护力度,深化司法机关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共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

最高法 国知局联合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性质】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2023年4月26日

【施行时间】2023年4月26日

简评:该指引明确了知识产权检察的案件范围和履职方式,明确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相关行政部门等沟通交流,建立健全工作联络机制,推进执法司法办案动态信息互通和共享。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或者其他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线索及材料。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性质】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2023年6月25日

【施行时间】2023年8月1日

简评:该规定主要对总则性规定、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知识产权领域典型、特殊的垄断行为等方面作了修订,扩充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内涵,健全了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实施垄断行为的认定规则,并加强了对知识产权领域典型、特殊垄断行为的规制。

8月1日起施行 |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出台

《2023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推进计划》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性质】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日

【施行时间】2023年8月1日

简评:纲要计划分7大类共139项,提出推进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推动出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加快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构建,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推动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等。可以预见,未来几年知识产权新规学习任务一如既往的繁重。

7大类139项!《2023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推进计划》印发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性质】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9日

【施行时间】2023年10月1日

简评:该办法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不得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

市监总局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公布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性质】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1日

【施行时间】2023年11月1日

简评:该规定调整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管辖范围,提高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的受理标准,仅有经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且被认定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上诉才能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也增加了涉及的“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案件,并加强了对滥用诉讼权利行为的遏制。

附对照表 | 最高法新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贯彻新修订的通知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发文单位】外交部

【性质】国际条约

【加入时间】2023年3月8日

【施行时间】2023年11月7日

简评:《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成员最多的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今后中国送往其他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仅需办理《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其他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中国和缔约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毛宁: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带来两大红利

结语

本文的盘点仅为大家了解、学习2023年知识产权新规提供一些线索。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2023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推进计划》,明确了7大类139项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可以预见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未来几年将持续活跃,知识产权的学习任务仍旧任重道远。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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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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