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避免了小矛盾引发大纠纷。
刘某(男方)与齐某(女方)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与1994年生育长女,于2010年生育次女。后因刘某长期在外打工,双方缺少沟通,导致感情破裂。于是2017年齐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长女已成年,次女因未满18周岁判由齐某抚养,刘某每月给付抚养费用5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止。今年2月初,齐某以次女法定代理人身份又将刘某诉至法院,诉求为增加次女抚养费每月1000元,于今年起计算。
在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刘某,刘某声称自己在外打工工资勉强够自己生活,无力再给付增加的抚养费用。承办法官从情、理、法三方面出发,耐心劝说刘某,并向其普及法律知识,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次女因上学导致实际生活费用增加,其有权主张要求增加抚养费用。在承办法官的依法引导和解释下,双方达成协议,于2024年起,每月支付抚养费用910元至次女年满十八周岁。
近年来,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特别是在审判涉抚养权、抚养费纠纷案中,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牢固树立亲情修复理念,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平衡点和落脚点,积极修复父母离婚、家庭关系破裂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心理创伤,以法治力量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