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支持信用受损但积极还款的个人高效便捷重塑信用。
信用记录作为个人金融活动的“通行证”,其修复规则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本次政策以“免申即享”的便捷模式降低了修复门槛,但其中的法律边界、适用条件等细节仍需精准把握。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解析政策核心,帮你理清权益与风险。
很多人误以为信用修复是“删除不良记录”,这一认知存在明显法律误区。而厘清“抹除记录”与“依法不予展示”的核心差异,正是理解本次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的关键。
从法律定义来看,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信用修复的核心是“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解除失信惩戒措施”,而非否定失信行为的曾经存在,这一原则构成了本次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的法治基础。
具体到本次政策,符合条件的逾期信息并非被永久性“抹除”,而是不再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个人征信系统)中对外展示,这意味着两个关键法律边界:
其一,原始逾期信息仍会依法留存备查,并未从征信系统的后台档案中删除,只是不在对外查询展示,相关监管部门若因法定监管需要,仍可依法调取查看;
其二,“不予展示”的效力仅针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对外查询服务,不会改变失信信息本身的历史存在属性。
从政策实施的具体效果来看,“依法不予展示”体现为个人信用报告中的明确调整:
符合条件的逾期信息,其“还款状态”将由逾期标识调整为正常标识,“逾期金额”将由1万元以下的“非0”数值调整为“0”,且相关调整会在信用报告的“信息概要”和“信贷交易信息明细”模块同步体现。
这种调整的核心目的,是让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后,能够摆脱不良信息展示带来的信贷限制,重新获得正常的金融活动资格,而非否定曾经发生的逾期事实。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种“不予展示”并非永久性的无期限豁免,而是在政策框架下的阶段性信息展示调整,且严格以“纠正失信行为”为前提。只有个人足额偿还逾期债务,才能触发这一修复效果,这也契合了信用修复制度“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
进一步从法律逻辑来看,“不抹除记录”的规定,既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个人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核心要求,也兼顾了金融监管的严肃性:
征信系统的核心功能是客观记录信用行为,原始信息的留存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道德风险的重要保障,避免少数主体通过“抹除记录”逃避历史信用责任;而“依法不予展示”则体现了信用修复的救济属性,针对疫情期间特殊背景下的临时性小额逾期,给予信用主体主动纠错后的重塑机会,平衡了个人信用权益与金融机构风险防控的双重需求,实现了“惩戒失信”与“鼓励自新”的法治平衡。
从法律性质来看,该政策是对《征信业管理条例》中“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落实,通过阶段性政策安排,平衡了个人信用权益与金融机构风险防控的需求,尤其针对疫情期间可能出现的临时性小额逾期,给予了更具温度的法律救济路径。
本次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的核心设计思路是“精准滴灌”而非“全面普惠”,其本质是针对特定时期、特定场景下的小额逾期群体提供定向救济,因此设置了严格且明确的四大法律适用条件。
一、主体与信息类型限定:聚焦个人信贷领域,排除非信贷与企业主体
政策明确将适用主体限定为“个人”,适用信息类型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展示的信贷逾期信息”。
从主体维度,排除了企业逾期信息的适用可能,因为企业作为商事主体,其信用责任的约束标准与个人存在本质差异,政策聚焦于个体因客观困难导致的临时性信用受损。
从信息类型维度,明确排除了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执行等非信贷类失信信息,此类信息的修复需遵循《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的常规程序,不适用本次一次性修复政策。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政策不区分信贷业务类型,无论是信用卡逾期、个人住房贷款逾期,还是消费贷、经营贷等其他个人信贷产品的逾期,只要属于征信系统内的信贷逾期信息,均可纳入审核范围,体现了对不同信贷场景下个人主体的公平保护。
二、时间区间要求:锚定疫情影响周期,划定阶段性救济范围
适用的逾期信息必须产生于“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这一特定区间,这一期限设定具有明确的政策针对性与合理性。
2020年以来,疫情对个人收入稳定性造成广泛影响,不少小额逾期属于非主观恶意的临时性违约;而将截止时间设定为2025年12月31日,既覆盖了疫情影响的核心周期,也为政策实施预留了合理的时间缓冲。
从法律意义上看,这一区间限定明确了政策的“阶段性”属性。并非永久性放宽信用修复标准,而是针对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情况给予的定向救济,避免了对征信系统长期严肃性的冲击。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是否适用的核心是“逾期信息产生时间”,而非逾期行为的结清时间,即使某笔逾期产生于该区间内但尚未结清,只要后续在规定期限内足额还款,仍可享受修复待遇。
三、金额门槛限制:单笔不超过1万元,兼顾救济与风险防控
政策明确“单笔逾期金额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核心门槛,这一标准的设定既贴合多数个人临时性小额逾期的实际场景,也通过金额限制防范了恶意逾期的道德风险。
需要重点厘清的是,此处的“单笔逾期金额”并非仅指借款本金,而是包含了逾期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全部应还款项总和。
这就要求个人在还款时需与信贷机构精准核对应还金额,避免因漏还利息、罚息导致金额超标,从而错失修复机会。
此外,若个人名下有多笔逾期记录,只要每笔均单独符合“单笔不超过1万元”等全部条件,均可分别享受修复待遇。
四、履行义务前提:2026年3月31日前足额还款,坚守“纠错为先”原则
“个人需在2026年3月31日(含)前足额偿还逾期债务”是享受修复待遇的核心前提,这一要求直指信用修复的法律核心:纠正失信行为是修复信用的基础,不存在“不还款即可修复”的例外情形。
为保障个人有充足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政策专门设置了3个月宽限期(自2026年1月1日政策实施起至2026年3月31日),既便于政策信息充分触达各类群体,也为个人统筹资金还款预留了合理周期。
这一差异化时效安排,既鼓励个人尽早履行还款义务,也通过明确的时间节点为个人核实修复结果提供了清晰指引。
需要强调的是,未在2026年3月31日前足额结清逾期债务的,无论其他条件是否满足,均无法享受本次一次性修复待遇,相关逾期信息仍将按《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5年期限正常展示。
本次政策最受好评的亮点是“免申即享”的实施方式,也就是说无需个人主动申请、无需提交证明材料,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自动识别和统一处理。
此外,政策还配套了便民措施: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个人可在每年两次免费查询信用报告的基础上,额外免费查询两次。这一安排为个人核实修复结果、了解自身信用状况提供了便利,是保障信息主体知情权的具体体现。
信用修复事关个人核心权益,政策实施过程中,需警惕以下三类风险,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1、警惕“付费修复”诈骗。
政策明确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不需要第三方代理,任何以“信用修复代办”“内部通道”等名义索要钱财、索取个人信息的,均属于诈骗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此类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个人发现相关线索的,可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映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2、区分“一次性修复”与“常规修复”。
本次政策是阶段性的一次性修复安排,仅适用于特定区间、特定金额的逾期信息。对于不符合本次政策条件的失信信息,仍需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常规程序申请修复,不可轻信“一次性解决所有不良记录”的虚假承诺。
3、避免误解“修复效力”。
本次修复仅针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展示,若逾期信息已被其他信用平台公示,且不符合常规修复条件的,仍可能被公示和共享。
个人需根据自身失信信息的具体类型,对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确认完整的修复路径。
本次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是我国信用修复制度不断完善的重要体现。它不仅给予过失者改过自新的机会,也体现了法律“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从202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信用修复制度,到本次针对性的一次性修复政策出台,我国已形成“常规修复和特殊修复”相结合的法治框架。
需要明确的是,信用修复不是“失信免责”,而是给予积极纠正失信行为的主体重塑信用的机会。无论何种修复方式,“诚实守信”始终是核心前提,这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根基。
了解政策适用边界、把握法律保障机制、警惕各类风险,才能真正用好这一政策红利,守护好自己的“信用通行证”。
珍惜信用,就是珍惜未来的无限可能。
编辑:众众
审核: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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