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身原因,不便在公司登记中出现自己的名字,由他人代持股权,这样的隐名股东将面临一系列法律风险,包括代持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隐名股东显名化困难、被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代持股权被名义股东的法定继承人取得等。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德子通过案例向大家讲解在股权代持中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王先生是一名隐名股东,由其朋友张先生代持股权,双方为此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而后,张先生因债务被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并申请执行了该公司的股权。虽然王先生得知后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便双方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真实有效,但仅具有内部效力,对外部善意第三人而言,股权登记还是具有公信力的。隐名股东对外不具有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内部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为由对抗善意的债权第三人。因此,该案债权人应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名义股东有权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进行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名义股东因自身债务问题代持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隐名股东不得阻却执行。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的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就算隐名股东以案外人的身份主张‘这是我的股权,法院执行错了’,这也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陈德子说。
据介绍,隐名股东还将面临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处分代持股权的风险。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7条第一款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处理。“这里所说的就是善意取得的条款。因为股权代持利用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他们自己知道,第三人往往没有办法知道股权持有的真实情况。一旦名义股东利用自己的优势转让股权,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取得了股权。这时我们的隐名股东向法院主张说‘我是股权的实际权利人,这个处分股权的行为是无效的’等等,这样的说法往往会被法院驳回,那么他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陈德子解释道。
如果隐名股东想要显名化,也会碰到困难。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要经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其他股东还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不同意配合隐名股东办理工商登记变更,那么也就无法实现显名化。隐名股东还可能面临名义股东不同意归还股权。由于名义股东具有合法的股东身份,若名义股东不同意办理股权变更,隐名股东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此外,持股权也可能被名义的股东继承人或者配偶取得。在名义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假如名义股东死亡或者离婚,都会导致代持股权依照法律程序被名义股东的继承人或者配偶取得,那么,隐名股东将有失去股权的风险。“实务中,股权代持和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还远远不止以上这些,广大投资人还要慎重选择股权代持。如确有必要,则一定要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收集好出资证明,比如银行转账凭证等有关材料。”陈德子说,要尽可能地向其他股东表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也就是隐名股东的身份,或部分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当中去。最后,要注意所有签订的协议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来源:上海松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