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一诺 栾海明
姜某因工作时受伤,出院后向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要求赔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则表示工程已转包给某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则表示工程被包工头承揽施工。而找到包工头时,包工头则称自己只是领头干活的,不负责赔偿。三方之间相互推诿,姜某多次追索无果。
龙口市司法局在每月组织人员到裕龙岛进行企业“法治体检”时发现该纠纷,遂组织龙口市黄山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予以调解,并安排法律援助律师全程参与。
工伤问题三方相互推诿
2023年4月,姜某经老乡马某介绍来到龙口裕龙岛,在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的常减压装置工地上进行施工,之后该工程又转包给了某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常解压装置工地的包工头是韩某和庄某。5月份,姜某在工作中因常减压装置阀门倒落砸伤右手小拇指第二节,被工友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6天。住院期间,公司和包工头既没有给伙食费,也没有给交纳医疗费。
出院后,姜某要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赔偿除医药费19295.21元外,再一次性赔偿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称该工程项目已经转包给某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姜某再去找某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时,对方称该工程是由包工头韩某和庄某承揽施工。姜某去找庄某和韩某时,双方都称自己只是领头干活的,不负责赔偿。
三方之间相互推诿,姜某多次追索,但因赔偿事宜与多方协商无果产生纠纷。
找准纠纷焦点问题
调委会受理案件后,当日由司法所长带领专职调解员和法律援助律师到裕龙岛实地调查纠纷情况,并邀请驻裕龙岛调解员一同审阅案件材料。调解工作人员分别与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包工头韩某、包工头庄某沟通,进一步了解确定案情。
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称,姜某在第一次找公司赔偿时,公司已经明确告知该项工程已经转包给某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让他找某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赔偿,但姜某认为公司是推卸责任。该公司希望通过调解人员向姜某解释清楚,并向调解人员提供了转包合同。
某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称,该工程已经由包工头韩某和庄某承揽,并提供双方之间签订的安全生产和工伤事故赔偿协议,认为姜某的工伤赔偿应当由韩某和庄某承担赔偿责任。
包工头韩某称,案发当天因家中有事并未在工地,当天工地由庄某负责,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包工头庄某称,姜某在工作时存在操作失误才造成的损伤,不应当赔付这么多钱。
沟通过程中发现姜某在工地工作时间较短,某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尚未与姜某签订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由于姜某与某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双方实质上已形成法律上的事实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亦受法律保护。
姜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按照法律规定,应由某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姜某的赔偿责任。但鉴于某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包工头韩某、庄某之间签有安全生产和工伤事故赔偿协议,公司对姜某进行赔偿后,可以按照协议向两名包工头进行追偿。
讲理说法达成调解协议
因此,调解员将某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包工头韩某、庄某召集到一起,向他们说明具体法律规定和赔偿责任的划分。某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称想简化流程,以免还向两名包工头追偿,建议直接由两名包工头赔偿姜某损失。通过双方协商和调解员多次劝解,包工头韩某和庄某同意直接向姜某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某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说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姜某要求赔偿除医药费19295.21元外,再一次性赔偿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等是有法律依据的。经过与姜某沟通,为达成和解意见,姜某同意适当减少赔付金额。双方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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