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姚荣武,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复旦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15年刑事司法工作经验,10年律师工作经验,具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发表刑事专业文章累计35万余字。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件1400余起,帮助430余刑事案件当事人。
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发布了《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并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职权或经申请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评估,并及时作出审查、评估决定,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或决定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活动。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范围
主体
诉讼阶段
不需要继续羁押
检察院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均可以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应当建议公安、法院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
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发现采取逮捕措施不当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申请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的,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
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
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
应当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
二、主要法律依据
法律
内容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七十条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检察院 公安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
立足近年来的逮捕羁押实践,围绕规范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及被害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等目标,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的职责分工、启动程序、内容方式、标准把握、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全文共27条。
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
已废除。该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审查标准、审查内容,增加了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可以采取量化方式,设置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否决项目等具体标准。
三、申请主体
序号
主体
法律依据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八条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3
辩护人、值班律师
4
看守所
第十一条
释义1
法定代理人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责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代表
释义2
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四、受理部门
序号
受理部门
1
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部门、案件管理的部门
2
公安机关的其他相关部门收到变更申请的,应当在当日移送办案部门
3
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依据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条
五、审查评估主体
机关
部门
法律依据
检察院
捕诉部门负责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四条
公 安
办案部门负责,法制部门统一审核
异地羁押
羁押地检察院、公安应当予以配合
六、申请时间
检察院批准或者法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逮捕后,即可申请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进行必要性审查。
七、申请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
1
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并应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
2
有关证据及证明材料
3
委托律师代理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
八、审查期限
部门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审判阶段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
10日
3日
10日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
3日
涉及病情鉴定等专业知识,需要委托鉴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或者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以及组织开展听证审查的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九、审查方式
序号
内容及证据材料
1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2
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
3
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了解和解、谅解、赔偿情况
4
听取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意见,必要时查阅、复制原案卷宗中有关证据材料
5
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状况
6
向看守所调取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的材料
7
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备注
听取意见情况应当制作笔录,与书面意见、调查核实获取的其他证据材料一并附卷
依据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三条
十、审查内容及方法
应当全面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身体状况、有无社会危险性和继续羁押必要等因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序号
内容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犯罪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
2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侦查取证进展情况,犯罪事实是否基本查清,证据是否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情况,供述是否稳定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劣迹、累犯等从严处理情节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方式,是否被通缉到案,或者是否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
5
是否有不在案的共犯,是否存在串供可能
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立功、积极退赃、获得谅解、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供担保等从宽处理情节
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状况
8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的表现情况
9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条件
10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即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
1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可能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处理、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情形
12
与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有关的其他内容
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应当重点审查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以及有无监护或者社会帮教条件
依据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二条
十一、一般不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情形
序号
内容、情况
1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2
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
3
涉嫌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
4
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5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6
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的
7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8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9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10
其他社会危险性较大,不宜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例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特殊情形,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依据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八条
十二、应当不羁押情形
序号
情形
1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
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
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5
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及时释放或者变更的。
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依据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六条
十三、可以不羁押情形
序号
情形
1
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2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3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4
过失犯罪的
5
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6
认罪认罚的
7
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获得被害方谅解的
8
已经或者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供担保的
9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10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1
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12
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13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14
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15
可能被宣告缓刑的
16
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依据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