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阳县发生一起悬疑案件,涉及一名衡山县的农民谭某和一名叫周某的女性。谭某是个有着农民背景的粗人,但长相不错,能言善辩,和周某的关系在扑朔迷离中发展起来。在他的内心深处,他视周某为禁脔,不允许其他人染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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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晚上8点左右,周某接到了谭某打来的视频电话。她毫不避讳地接通了电话,但没想到谭某在视频中看到了她身边的其他男性。虽然只是一瞬间,谭某却根据周某的表现推断出她与其他男性有染了!周某意识到情况不妙,赶紧挂断了电话,从此不再回应谭某的电话和微信视频。
谭某开着他的湘DJ××小车到周某工作的酒店附近寻找她,但却一直没有找到。直到凌晨0点,他终于联系上了周某,并在周某家附近与她发生争吵。周某觉察到街坊邻居可能会发现,影响不好,于是坐上了谭某的车,两人一同前往南岳山。
到达山上后,谭某仍坚持认为周某与其他男子有染,并表示不会原谅她。周某解释说,当时她在小姑子家玩牌,谭某的怀疑毫无根据,是在污蔑她。无论周某如何解释,谭某都不相信。周某感到无奈,只好利用美人计,用肢体示好向谭某靠拢。
然而,谭某气头上根本没有心思接受这个示好。愤怒地开车离开后,他又想到周某可能会有危险,于是返回山上接她。但两人在车上再次发生争执。谭某一气之下,决定赶回周某的家与她的家属对质,看看她几个小时前去了哪里。
周某知道谭某说到做到,她害怕谭某到了她家后引发更大的冲突。于是当谭某驾车的时候,她两次抢夺方向盘。差点发生车祸后,谭某吓得出了一身冷汗,不得不停车。他意识到不能让周某坐在后排,太危险了。
于是谭某按下门边的后备厢开关,将周某从后座拉到了车厢里,然后关上了后备厢门,继续驾车下山。然而,2时18分,当谭某驾车行驶到一个下坡时,周某从车尾厢掉了下来,发出了扑通一声。
谭某听见声响,意识到事情不对劲,立刻停车并下车查看。看到周某倒在地上,脑后部在流血,谭某心中一惊,意识到情况很糟糕。他赶紧将周某抱进后排,并以最快的速度将她送到附近的卫生院。
然而,由于周某的伤势过于严重,卫生院无法治疗。谭某只好将周某送往县中医院。经过检查,医生发现她的颅内伤情确实非常严重,并建议转院治疗。
谭某意识到事情非常严重,于是联系了周某的家属。当天,无论医生怎么治疗,周某最终还是因伤势过重而不治。
陆叔叔观点:
1. 谭某的怀疑并不是毫无根据的,周某在视频中出现其他男性确实引起了他的怀疑。他可能是真的关心周某,担心她背叛自己,所以才会表现出霸道的行为。
2. 谭某发现周某受伤后立即停车并送她去医院救治,表现出了他对周某的关心和愧疚之心。他的行为显示出他不是一个冷血无情的人。
田阿姨观点:
1. 谭某过于独占欲强,对周某过于妄自尊大,将她视为禁脔、禁锢她的自由。这种态度和行为是不尊重周某的,违背了她作为独立个体的权利。
2. 谭某的冲动和暴力行为导致周某受伤并最终死亡,显示出他缺乏控制情绪和从容应对问题的能力。他的暴力行为是无法接受和原谅的,对周某家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法律意见:
1. 在这个故事中,谭某的行为涉及到绑架、伤害和过失致死等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2. 谭某的绑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根据该条款,因非法剥夺他人自由而构成绑架罪,谭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谭某的过失致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根据该条款,因过错而致人死亡的情况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谭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 对于谭某的伤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无视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他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谭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5. 对于谭某使用美人计和强行塞入车厢的行为,虽然没有具体涉及到刑法条款,但这些行为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应当引起社会的警惕和谴责。
以上是我对于该故事中涉及法律相关的行为的法律意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意见仅仅基于对故事情节的描述,具体涉及责任的判定还需要根据案情进一步审查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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