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调解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调解结案涉及金额15,000,000元(不包含案件受理费等其他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二审调解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擎天材料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0号《民事调解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擎天材料公司诉何涛、烟台枫林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枫林公司”)等被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29日被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11月30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2月2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号)。
2022年10月,本案不公开开庭进行了一审审理,经过审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号)。
2023年5月,擎天材料公司、何涛、烟台枫林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5月1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号)。
二、本次诉讼调解情况
擎天材料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0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调解,擎天材料公司与何涛、烟台枫林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何涛、烟台枫林公司确认已删除与擎天材料公司相关NH-3295聚酯树脂的配方及工艺流程相关的资料、销毁存储商业秘密的载体;
2、何涛、烟台枫林公司同意向擎天材料公司一次性支付1,500万元,烟台枫林公司作为实际付款方,承诺于2025年12月22日之前付清上述款项;
3、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其他互不追究。何涛、烟台枫林公司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后,擎天材料公司同意不再就本协议生效之前何涛、烟台枫林公司实施的本案诉讼请求所涉其他行为发起诉讼或主张其他民事侵权责任;
4、如何涛、烟台枫林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金额付款,各方同意本案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41,800元,由擎天材料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1,353.21元,减半收取130,676.6元,由擎天材料公司负担38,872.1元,何涛、烟台枫林公司负担91,804.5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本案二审调解结案,由一审被告一次性支付1,500万元。本次调解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但存在对方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的可能性,具体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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