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件一
经查询,江某提供的银行卡关联诈骗案件1起,流入诈骗资金5万元。
被告人江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江某系累犯,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可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江某犯罪所得1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二
2023年8月3日,邹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邹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邹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2万元,得到被害人谅解,考虑其符合宣告缓刑条件,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诈骗分子十分狡猾,其为保证自身安全,不会使用自己的相关账户转移犯罪资金,他们常以蝇头小利为饵,邀约他人提供银行账户将犯罪资金进行转移,最终将犯罪资金收入自己的腰包。我们一定要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等账户不要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到银行帮助诈骗分子取现,不要因为自己的一时贪欲,以身犯险,让自己锒铛入狱!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贵州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