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虚假诉讼高发案件类型之一,江苏法院高度重视该领域防范惩治虚假诉讼工作。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在相关民事案件审理中,对各类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人处以罚款案件1310件,罚款金额5008万余元,处以拘留案件108件。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防范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以增强全社会对虚假诉讼行为的防范意识,震慑虚假诉讼违法犯罪。
借款双方共同伪造证据,将个人债务转嫁公司
赵某挂靠某公司承接工程,并以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赵某曾借刘某款项,并支付了高息,刘某多次向赵某索债。索债过程中,赵某应刘某要求,向刘某出具两张借条,金额分别为30万元、35万元,借款人处加盖分公司印章,赵某在经办人处签名。该借条系赵某使用偷盖分公司印章的空白纸变造而成。后刘某诉赵某、某公司、分公司,请求判令赵某、某公司、分公司偿还借款。赵某挂靠于某公司,诉讼中赵某对刘某起诉主张的事实一概认可,一、二审法院由此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后某公司报案,法院经核查后认为民事案件支持刘某诉讼请求错误,刘某为牟取不当利益,与赵某虚构分公司向刘某借款的事实,由赵某使用偷盖分公司印章的空白纸向刘某出具了两份借条,刘某据此提起诉讼并作虚假陈述,导致一、二审法院作出了错误判决,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对刘某、赵某分别处以罚款。
据介绍,在个人无力清偿借款,且往往是含高息的借款情况下,多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出具有还款能力主体签章的还款协议、欠条、担保函等。对此应结合借款合意的形成过程及各方之间的关系,相关还款协议、欠条、担保函等形成过程及来源,严格审查是否为文件上载明主体的真实意思,避免恶意转嫁债务甚至给第三方制造虚假债务负担行为通过诉讼实现目的。
离婚前虚增夫妻共同债务,罚款2万元
张某甲与张某乙系亲兄妹,吉某某系张某甲前妻。2017年年底,张某甲与吉某某夫妻关系恶化,后起诉离婚,一审法院于2019年4月作出民事调解书,载明二人同意离婚,但未就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张某乙作为证人出庭,称其于2018年8月分三笔共计借款13万元给吉某某与张某甲,并就其中两笔共计5.9万元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乙在吉某某与张某甲夫妻关系恶化时,与张某甲共同制造银行流水假象,并在吉某某与张某甲离婚后提起本案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虽然法院调取的银行流水仅能直接反映张某乙主张的4.9万元款项来源于张某甲,但综合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陈述,张某乙与张某甲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企图利用诉讼损害吉某某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一审判决驳回张某乙的诉讼请求。
因张某甲在法院多次向其释明虚假诉讼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且在法院已调取相关银行流水证实其制造流水假象的情形下,仍继续作虚假陈述,并不断提供其他材料试图掩盖其虚假诉讼的行为本质,该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诉讼秩序。故法院依法决定对张某甲罚款2万元。
据介绍,实践中,夫妻关系恶化时,一方可能会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达到多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或损害对方利益的目的。此类行为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也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便刑事上不起诉,民事上仍应予以惩处,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哥哥破产帮妹妹虚增债权,企图增加清偿比例获刑
2010年至2014年期间,何某作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其妹妹何小某(另案处理)借款60万元。2019年年初,公司资不抵债面临破产,为足额偿还何小某的借款,何某与何小某商议通过另虚构100万元债权的方式提高其财产分配比例。后何某在7份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下方分别伪造7份借条,金额共计160万元,并指使何小某用伪造的借条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捏造事实,以虚假的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何某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何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介绍,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认真审查相关事实证据,当庭识破了何某的虚假诉讼行为,有效防止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受损以及司法秩序受到进一步妨害。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体现了法官对当事人权益的主动保护,有利于维护司法公信力。
通讯员 沈法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