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处罚新规”首日 南京一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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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9 17: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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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醉驾处罚新规”首日 南京一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央广网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王姝姝)今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于昨日(12月28日)起施行。在新《意见》实施首日上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就对一市民“醉驾”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现场,当事人后怕之余,也悔恨不已。

2008年,成都“孙伟铭案”因醉驾导致4人死亡、1人重伤;2009年,南京”张明宝案”醉驾造成5死4伤……这些相关案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推动了醉驾入刑的进程。2011年醉驾入刑后,各地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成效明显。

为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昨日起施行的《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15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10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近日,南京一市民醉驾在城市道路(非高速、高架)被查,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慎重考量,在“醉驾处罚新规”首日,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其不起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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