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分手了,请你不要再来打扰我的生活!”近日凌晨,深圳市坪山区某小区一栋居民楼下传来了一阵争吵声。原来是刚下班回来的杜女士与早早在其住所楼下等候的周某发生了争吵,争吵中两人言词愈发激烈,周某一怒之下将杜女士扯倒在地并拳脚相加,致使杜女士身体多处受伤,同时叫嚣“今晚你别想回家!”。随后杜女士报警,坑梓街道派出所将该纠纷委托坑梓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这不是他第一次打我。之前社区居委会、妇联都过来和我谈过,建议我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到调解室的杜女士向调解员诉说道,原来,两人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之前两人同居期间周某就经常因言语不合对杜女士施暴,杜女士也曾因此报过警,但每次都选择原谅对方。杜女士表示如今两人已经分手,周某还对自己纠缠不清,已经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希望对方不再纠缠。
于是,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重点做周某的思想工作,调解员从法、理、情三个方面对周某进行了耐心劝导和释法明理,建议双方好聚好散。经过劝解,周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赔偿杜女士损失并不再纠缠,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调解结束后,杜女士也向调解员提出了自己的担忧和疑问:同居期间周某一直对自己有暴力行为,算家暴吗?若以后周某仍然纠缠不清自己还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调解员向杜女士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纳入法律约束。所以在同居期间周某对杜女士的暴力行为是可以算家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婚姻关系之外,明确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因此,情侣一方在分手后遭遇上述侵害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面对家庭暴力,我们可以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者拨打“12338”妇女维权热线寻求帮助,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会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并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爱是尊重和接纳,并非索取和控制,面对暴力行为,要及时察觉,勇敢说“不”,合理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文:司新宣、坪山区司法局
通讯员:何宜晓、赖逸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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