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郭某分别是开原镇某小区一楼、二楼的业主,郭某将房屋装修后一直空着,在乡下务农。一楼业主王某发现自家屋顶漏水。经物业公司介入检查,发现漏水点位于郭某的二楼。经物业公司调解,双方未能就漏水造成的损失达成协议,郭某不愿意赔偿王某的损失,认为王某要价过高。王某遂向舒兰市人民法院平安法庭提起诉讼,要求郭某赔偿各项损失。
法官接待王某后,随即驱车到当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地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并对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法律解释和事实分析。他向被告释明给原告造成损失理应赔偿,劝慰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谦让包容,他也向原告说明了司法鉴定的成本和风险。
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郭某当场一次性给付王某5000元赔偿款,矛盾得以圆满解决。
此次调解,既解决了纠纷,又维护了邻里关系,充分体现了舒兰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调解,确保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同时,法官还通过耐心的沟通和解释,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让他们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和公正。“枫桥经验”的践行,也使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的便捷性,维护了辖区和谐稳定,达成了良好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