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制度要坚持有错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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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07: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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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备案审查制度要坚持有错必纠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草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决定草案共22条,明确要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并在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制度重要作用、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在常委会会议上作草案说明时介绍,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制定出台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围绕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深入总结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实践经验,适应法治建设新任务新要求,创新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意义重大。

决定草案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范围,包括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以及司法解释,并要求法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决定草案提出,按照有备必审的要求完善审查工作机制,细化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决定草案还对加强和完善这些审查方式分别作出细化规定。

在推进合宪性审查方面,决定草案明确,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注重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的内容,认真研究涉宪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与宪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决定草案提出,坚持有错必纠。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法规、司法解释应当予以纠正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推动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经沟通,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或者没有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应当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为了体现纠错的刚性,决定草案明确,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对法规、司法解释予以修改、废止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依法提出有关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此外,决定草案还在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相关制度机制方面提出要求,包括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完善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等,对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提出要求,并对健全港澳法律备案审查机制作出规定。

审议

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平台

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明确预警警报应当包含的事项和信息,规定建立健全预警发布平台和预警信息快速传播渠道。

草案二审稿规定,发布警报应当明确预警类别、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通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草案二审稿增加了有关建立区域协同应对机制的规定。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共同负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根据需要,地方人民政府间可以建立协同应对机制。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增加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应急运输保障、参与巨灾风险保险等相关工作的规定;要求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完善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规定。

公司法修订草案四审稿进一步完善公司出资制度

公司法修订草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修订草案的第四次审议。草案四审稿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出资制度,明确了失权的决议程序和失权股东的异议程序等内容。

此前,公司法修订草案于2021年12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于2022年12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进行了二次审议,于2023年8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三次审议。

与草案三审稿相比,草案四审稿进一步完善公司出资制度,强化股东出资责任。一是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认缴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的基础上,明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为重点行业领域设定短于五年的认缴期限留出制度空间;二是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三是增加对不按照规定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出资等有关信息的处罚。

草案四审稿还明确了失权的决议程序和失权股东的异议程序,增加了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发出失权通知的规定,并规定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草案四审稿进一步强化职工民主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明确公司收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请求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股东是否召开会议,以确保股东能够及时自行召集;完善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增加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查阅、复制权利,完善股东对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起代表诉讼的程序;增加“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作为等比例减资的例外情形。

据了解,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

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草案促使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规范发展

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草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进一步建立健全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监管制度,促使其规范有序发展。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在帮助大病患者筹集医疗费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乱象,影响了平台公信力甚至慈善事业发展。草案进一步建立健全平台监管制度,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草案进一步强化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合作募捐中的责任,明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与合作方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同时,完善相应法律责任。

慈善组织存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违法行为的,除对该慈善组织进行处罚外,草案还加大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明确情节严重的,禁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本组文/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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