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赏女主播1988次,累计金额超87万 妻子起诉主播和平台要求返还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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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9 15: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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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一个多月里,男子在抖音平台向一名网络女主播打赏1988次,打赏累计折现金额达87万余元。事后,其妻子将网络女主播及抖音平台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返还相关打赏款项。1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该男子的充值行为,是获取平台服务与虚拟消费工具的对价支付,属于网络消费行为。其使用虚拟礼物打赏主播,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并非无偿赠与。基于主播提供服务的公开性、用户打赏的自愿性以及该行为所蕴含的对等给付性,双方不构成赠与法律关系,而是形成了一种依托于平台规则缔结与履行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故妻子主张案涉打赏构成赠与并要求撤销,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图据图虫创意

案情回放:

男子打赏女主播,妻子起诉要求返还

判决书显示,95后女子邓某是抖音平台注册的一名才艺主播,通过直播向不特定公众提供表演、互动等服务。2025年4月16日至5月21日期间,男子李某通过其个人支付账户向抖音平台累计充值233次,其使用由此获取的“钻石”向邓某打赏1988次,累计消耗“钻石”8795030个(折合879503元),单次打赏消耗“钻石”数量从1至33000个不等。上述打赏行为系李某单方作出,妻子王某对此不知情且未同意。2025年5月5日至5月22日期间,李某与邓某通电话30余次,多为李某主叫,邓某自认线下见面一次,双方除前述打赏外,无证据表明存在其他经济往来。

事后,李某妻子王某将邓某以及抖音公司起诉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王某变更诉求为判令撤销李某对邓某的赠与,判令邓某、抖音公司退还李某通过抖音平台打赏的款项879503元。王某认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其同意,基于与主播邓某的不正当交往,短期内向邓某在抖音平台控制的账户进行巨额打赏,该行为系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违背公序良俗,应予撤销并返还财产。

法院驳回:

打赏属网络消费行为,并非无偿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充值行为,是获取平台服务与虚拟消费工具的对价支付,属于网络消费行为。李某使用虚拟礼物打赏主播邓某,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并非无偿赠与,邓某通过直播向不特定公众提供表演、互动等服务,凝聚了精力投入并创造了情绪价值,用户基于对服务的满意程度自愿打赏,该打赏行为具有明显的对价性。同时,打赏收益经由平台根据协议与邓某结算,是邓某提供直播服务的劳务报酬。因此,基于邓某提供服务的公开性、用户打赏的自愿性以及该行为所蕴含的对等给付性,李某与邓某之间不构成赠与法律关系,而是形成了一种依托于抖音平台规则缔结与履行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故王某主张案涉打赏构成赠与并要求撤销,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王某同意,于短短一个多月内将累计折现金额达879503元的巨额资金用于个人网络直播打赏。此等数额巨大、目的特定、持续性强的财产处分行为,明显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范畴,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因此,在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内部财产关系中,该处分行为未经共有人同意,对王某不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构成无权处分。然而,该内部效力判断并不当然否定其对外所订立合同的效力。

抖音公司作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与交易环境构建者,其核心在于保障标准化、自动化服务的正常运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抖音公司对李某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系明知或应知,亦无证据表明其存在过错。抖音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审查义务的合理边界在于验证用户支付账户的合法性及指令的真实性。李某使用其本人实名注册账户进行支付,该支付行为本身合法有效,抖音公司有合理理由信赖该支付行为系用户有权处分。因此,抖音公司属于善意相对人。其与李某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不因李某在夫妻内部可能构成无权处分而归于无效。

对于王某主张该服务关系因基于“婚外感情交往”目的而违背公序良俗。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双方虽联络频繁,但多为李某主动发起,邓某知晓李某已婚,并自认线下见面一次。此种互动模式,尚未脱离网络主播与粉丝之间可能存在的社交范畴。其次,从财产处分性质看,李某的巨额打赏发生于公开直播场景,系平台常规功能。该行为更直观地表现为其个人在特定情感偏好驱动下的非理性消费,而非有证据证明的、为换取或维持不正当关系而支付的非法对价。王某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亦未能证明打赏行为与一个具体的、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目的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证明民事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所需的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因此,王某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李某的充值打赏行为系其自主操作,意思表示真实。网络直播打赏作为互联网新兴业态,其经营内容与模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无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其他法定无效事由。本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需要指出的是,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协商短期内单方进行巨额网络消费,该行为在其与王某的夫妻内部财产关系中可能引发的纠纷及责任,王某可另行依法主张权利,但该内部争议不能否定其与外部善意相对人之间已合法成立并履行的合同关系。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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