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控制和消除健康危险因素,提高公民健康素养水平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来源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服务中心
编辑 | 郭亚林
复审 | 邢建军
终审 | 康宏伟
上一篇:“法律+资本+产业”华商联合马来西亚翰林律所共建投资东盟生态链
下一篇: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代理申诉控告的正确理解与操作-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