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李先生通过“天眼问政”栏目反映,其在贵阳市南明区鸿通城二七路租赁摊位经营餐饮,三个月的合同到期后欲退场,却因“未经营满6个月”被拒退押金。()
李先生的情况能否退押金呢?记者采访了“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锦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丽娅律师。
杨丽娅,“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锦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杨丽娅律师表示,李先生能否要求贵阳鸿通运输开发有限公司购物中心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水电押金,要从双方达成的民事合约及合约的履行情况来分析。
二七路小吃街。
李先生与贵阳鸿通运输开发有限公司购物中心签订的“二七路小吃街美食亭使用管理合同”约定的美食亭使用期限为3个月(2025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合同还约定了若李先生未按约支付美食亭使用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水电押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经营期限届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合同终止后1个月内未发生消费者因食品安全等问题的索赔要求的,李先生履行完合同义务后,贵阳鸿通运输开发有限公司购物中心无息返还李先生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现双方签订的“二七路小吃街美食亭使用管理合同”因期限届满已自然终止,若李先生无合同约定的逾期支付美食亭使用费、水电费、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消费者索赔等情形时,履约保证金及水电押金便已达到约定的返还条件。
贵阳鸿通运输开发有限公司购物中心向李先生收取履约保证金、水电押金,其目的是确保李先生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按时支付租金、水电费以及妥善使用租赁物等,在李先生已按约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时,保证金的履约担保目的已实现,已无继续扣留的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在李先生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前提下,贵阳鸿通运输开发有限公司购物中心应当按约退还李先生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水电押金。
关于“贵阳鸿通运输开发有限公司购物中心提出,需经营满6个月方可退押金,并称签订合同前会对此进行口头告知”一事,由于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并无该条款的明确约定,而民事合约须由合约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对合约双方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是以口头方式订立合同,仍需要双方具备订立合同的合意。若贵阳鸿通运输开发有限公司购物中心不能证明其口头告知需经营满6个月方可退押金的条款已得到李先生的认同,那该条款因欠缺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对李先生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贵阳鸿通运输开发有限公司购物中心提出,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三条“变更和解除”第二款约定,乙方因有特殊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的,必须经营满6个月,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解除协议。
而双方签订的合作条件书《附件一》中明确约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为三个月,合同第二条第6款约定,经营期限届满李先生继续使用美食亭的,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贵阳鸿通运输开发有限公司购物中心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现李先生已使用美食亭3个月,合同期限已届满并自然终止,李先生不属于该条约定的变更、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期限届满后,按约定李先生有权自主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美食亭并续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自愿原则实质上赋予了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行为自由,李先生选择不续约并不构成违约,贵阳鸿通运输开发有限公司购物中心若以此为由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将欠缺事实及法律依据。
诚信履约,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基石,合同明确,是预防纠纷的防火墙。为有效防控此类交易风险,建议合同双方在签订书面合同前,对租赁期限、租赁价款、到期后的续签条件、押金性质及扣除条件与退还条件、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核心内容务必进行充分沟通,并将协商一致的内容转化为清晰、明确、可执行的书面合同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条款歧义、前后矛盾等情形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周旺泽 田儒森
编辑 涂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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