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约11,382.44万元(含违约金);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各方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集团”、“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闽0111 民初6354号、(2025)闽0111 民初6355号、(2025)闽0111 民初6356号),现将涉及的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福州榕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榕投”)与三木集团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5)闽0111 民初6354号、(2025)闽0111 民初6355号、(2025)闽0111 民初6356号),累计涉案的金额约11,382.44万元,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75)。近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已对上述案件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根据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上述案件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案件一:2025闽0111民初6354号
1、福州榕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7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FJSM-RT-20250124-06)于2025年5月22 日解除;
2、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福州榕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款49,393,55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货款49,393,55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5年4月2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3、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榕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93,444.8元;
4、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榕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14,771元,合计19,771元;
5、驳回福州榕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395元案件受理费。
(二)案件二:2025闽0111民初6355号
1、福州榕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7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FJSM-RT-20250124-04)于2025年5月22 日解除;
2、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福州榕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款20,366,1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货款20,366,1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5年4 月2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3、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榕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93,444.8元;
4、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榕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6,106元,合计11,106元;
5、驳回福州榕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096元案件受理费。
(三)案件三:2025闽0111民初6356号
1、福州榕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7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FJSM-RT-20250124-05)于2025年5月22 日解除;
2、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福州榕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款30,16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货款30,168,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5年4月2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3、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榕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93,444.8元;
4、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榕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9,032元,合计14,032元;
5、驳回福州榕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2,615元案件受理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约为3,833.3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7%。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各方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执行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以公司后续财务核算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案件,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调,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闽0111民初6354号、(2025)闽0111民初6355号、(2025)闽0111民初6356号)。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