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我儿没强奸!”检察官父亲辩护、医生儿子再审加刑至8年,两大法律疑点终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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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8: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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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湖南永州备受关注的“医生刘某赟涉嫌强奸两名未成年人案”再审落下帷幕。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刘某赟有期徒刑八年,推翻了此前二审的六年改判。涉案者父亲曾是当地检察院副检察长,以近亲属身份为儿子辩护,其母亲则始终坚称儿子无罪,认为再审加刑违反法律规定,明确表示将向湖南省高院继续申诉。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被害人真实年龄认定、再审加刑是否合法两大关键点,本文用通俗语言拆解法律条文,还原案件真相,带你读懂判决背后的法理依据。 一、案件脉络:医生网络结识幼女,检察官父亲辩护引热议 时间回到2022年8月至2023年9月期间,时任湖南蓝山县某镇卫生院医生的刘某赟,通过网络结识了两名女孩,随后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江华县的多家酒店,分别与廖某某发生三次性关系,与来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案发后,两名被害人被认定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刘某赟因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但二审法院以“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恶劣手段,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认为一审量刑偏重,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这一改判引发公众质疑,案件随后启动再审程序。 更引人关注的是,刘某赟的父亲刘志军曾担任蓝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案发后以近亲属身份为儿子进行无罪辩护,其特殊身份让案件自始至终备受舆论聚焦。再审期间,刘某赟的母亲杨双菊提出核心异议:被害人来某某的医学出生证明与农历生日不符,推测案发时已超过14岁,不应认定为“幼女”;同时,她拿出来某某的疫苗接种记录,指出2018年前的记录为补录,来源标注“不详”,认为该证据不能作为年龄认定依据。 二、法律解读1:补录的疫苗记录有效吗?三类证据锁定被害人年龄 很多网友可能会疑惑:补录的疫苗接种记录,真的能作为认定年龄的关键证据吗?这里要给大家讲清楚一个法律常识——疫苗接种记录并非普通单据,而是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书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疫苗接种实行全程登记制度,无论手写记录还是电子录入,只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能作出合理说明,就具备法律效力。本案中,再审法院查明,来某某的疫苗接种记录、户籍登记资料、出生医学证明三类证据相互印证,均明确载明其出生日期为2009年10月24日,案发时未满14周岁,完全符合“幼女”的法律定义。 更关键的是,疫苗接种记录显示,来某某在出生当天就接种了第一针乙肝疫苗,这与我国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乙肝疫苗的强制规范完全一致,从医学常识层面进一步佐证了出生日期的真实性。对于杨双菊提出的“2018年前记录补录、来源不详”的质疑,法院也作出回应:补录是因为湖南省内推广疫苗接种电子系统前,卫生院采用手写登记方式,电子系统上线后统一录入,属于正常工作流程,不能因此否定记录的真实性。 此外,被害人来某某的陈述也成为关键证据。法院指出,来某某对与刘某赟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具体细节描述稳定一致,且陈述了只有亲历者才能知晓的内容,其表述符合未成年人的年龄、记忆和认知能力,可信度极高。同时,来某某的陈述与聊天记录、酒店入住单、监控视频等证据形成完整闭环,而刘某赟本人也承认曾与来某某在酒店同一房间共处一晚,这些证据共同构建了无法推翻的证明体系。 还要特别强调一个法律要点:刘某赟作为卫生院医生,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类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且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本案中刘某赟多次与一名被害人发生关系,另一名被害人被诊断为抑郁状态的情节,其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从重处罚于法有据。

三、法律解读2:再审从6年改8年,“加刑”是否违法? 这是本案最受争议的焦点之一:二审已经判了6年,再审为啥能改判8年?刘某赟的母亲认为这违反了“再审不加刑”原则,其实这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 首先要明确:“再审不加刑”并非绝对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也就是说,“再审不加刑”的前提是原判决量刑适当,若原判决存在量刑过轻的“不当”情形,法院有权依法纠正,不受“不加刑”限制。 本案中,二审法院以“未使用暴力、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改判减轻刑罚,但再审法院经全面审查查明,被害人出现抑郁状态,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刘某赟作为特殊职责人员奸淫幼女,且多次实施犯罪,二审法院忽视了这些关键情节,导致量刑不当。因此,再审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的八年有期徒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既没有违反“再审不加刑”的立法精神,也坚守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即犯罪分子所受刑罚必须与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 简单来说,“再审不加刑”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申诉权,防止因申诉而遭受更重处罚,但绝不是让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逃避应有的惩罚。当原判决存在明显量刑不当,放纵了犯罪行为时,再审法院依法纠正,正是维护法律公正的体现。 结论:正义不会缺位,这些问题值得所有人深思 本案的再审判决,不仅还原了案件真相,更彰显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对性侵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但案件背后的争议和反思并未结束,值得我们每个人讨论: 1. 曾任检察院副检察长的父亲以近亲属身份为儿子辩护,是否存在潜在的程序争议?特殊身份亲属参与辩护,该如何平衡辩护权与司法公正?2. 网络成为不法分子接触未成年人的重要渠道,家长、平台、社会该如何形成合力,筑牢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屏障?3. 对于医生、教师、监护人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你认为现有量刑标准是否足够严厉?还需哪些制度完善来加大惩戒力度? 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下你的观点和思考,一起探讨如何用法律武器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让正义不再迟到,让伤害不再发生。 来源 本文案件细节、判决理由均来自中国新闻周刊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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