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街边餐馆到自家客厅,几张麻将桌旁“抽水钱”的行为,正在悄悄越过法律红线。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类似“只是朋友玩玩”“收点茶水费”等模糊认知,让不少人无意间踏入了违法领域。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近年办理的多起典型案例,揭示了休闲娱乐如何一步步演变为刑事犯罪的真实轨迹。
隐秘赌场:合法场所的非法蜕变
在纳雍县某餐馆,A某、B某为弥补生意亏损,开始在麻将局中按自摸金额抽取“台费”,累计获利超万元。
另一家洗浴中心的经营者D某,在三个月内组织赌博52次,抽头渔利达22700元。这些场所的共同特点是:以合法经营为幌子,实则通过制定赌博规则、提供场所并直接抽成牟取非法利益。
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中,纳雍县检察院审查认定:A某、B某以营利为目的,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涉嫌开设赌场罪;D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金额累计超过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涉嫌赌博罪。检察院依法对上述人员提起公诉后,法院均已作出有罪判决,判处相应刑罚并处罚金,违法所得均被依法追缴。
家庭赌局:私密空间的违法交易
住宅不再是赌博的“法外之地”。C某在家中组织麻将局,短短时间抽头获利约5000元;E某在自建房两次设局,抽头渔利5400元;更有专业团伙租用民房开设麻将馆,按赌注大小分层抽成,累计收取“台费”73000余元。
经纳雍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均以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判处相应刑罚。
罪与非罪:关键在于经营目的和收费方式
合法娱乐与赌博犯罪的核心区别在于盈利模式。合法棋牌室收取的是固定场所服务费,费用与赌局输赢、赌资金额无关。而赌博犯罪的特征是从赌资中按比例抽成,使经营者成为赌博活动的直接受益者。
纳雍县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的。而“开设赌场罪”的认定更为严格,只要实施了提供场所、设定规则、提供赌具筹码、组织赌客并从中营利的行为,即便未达到具体数额标准,也可能构成犯罪。
“‘抽水钱’不是小事,而是犯罪的开端。哪怕每次只抽几十元,累计达到5000元就触及刑事立案标准。公众应彻底摒弃‘小赌无害’的错误观念。”纳雍县检察院检察官说。
法律面前没有灰色地带。无论是餐馆还是住宅,无论是熟人还是生客,只要以“抽水”“抽台费”形式从赌博中牟利,就已跨越了合法娱乐与违法犯罪的边界。
检察官提醒:赌博破坏的不仅是个人财产,更是家庭和谐与社会风气。请公众清醒认识“娱乐”与“犯罪”的法律边界,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共同维护文明健康的社会环境。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 郭睆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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