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正式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保障基金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强化基金财务管理。该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主要明确了三方面内容:一是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正式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范体系。二是针对职工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细化设置了“暂付款”科目下的“医保预付金”、“集采预付金”、“直接结算资金”等明细科目,清晰核算预付定点医疗机构款项及与药企直接结算的资金。三是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暂收款”、“大病保险支出”等科目作出细化规定,规范了预收下年度保费、大病保险委托商业机构承办等情形的会计处理。
此次补充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提升医保基金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与透明度,是服务加强医保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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