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这句调侃在恋爱关系破裂时常常成为现实。当甜蜜褪去,曾经的金钱往来可能变成对簿公堂的导火索:为对方支付的购房款、购车款能否要回?恋爱时的餐饮开销、节日小礼物需要返还吗?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指引给出了明确答案,为这类纠纷的处理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
最高法明确
最高法明确指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应认定为彩礼性质,适用彩礼返还规则处理;而恋爱期间日常消费性支出,如餐饮、礼物等小额往来,属于情谊行为,司法不予干预。
这一区分标准,精准回应了司法实践中恋爱财产纠纷的核心争议点,也为恋爱中的男女双方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
由此可见,判断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是否需要返还,核心在于两点:一是给付财物的目的,二是财物的价值大小。
首先,从给付财物的目的看,核心看给付是否以缔结婚姻为明确指向。
从法律本质而言,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其核心特征是给付行为与婚姻缔结直接挂钩,承载着给付方希望与对方建立婚姻关系的诚意。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彩礼的形式已不仅限于传统的礼金、“五金”,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只要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核心要件,就应被认定为彩礼性质,适用彩礼返还规则处理。
例如,张三和李四恋爱期间,张三承诺“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李四表示同意,并支付了15万的购车款。如果张三与李四结婚,这15万的购车款就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属于彩礼范畴。如果最后张三和李四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结合彩礼的实际消耗等情况,可以要求张三返还部分钱款。
反之,若给付财物的目的仅为增进感情、维系恋爱关系,无任何明确的结婚约定或暗示,则不构成彩礼,而属于一般赠与。
例如,张三和李四在恋爱期间,张三考虑天气渐冷,为李四购买了一件羽绒服,李四请张三吃火锅,出去旅游。这种情况下,虽然金额比较高,但是因为缺乏与结婚相关的关联证据,也难以被认定为彩礼。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缔结婚姻目的”,会综合考量双方聊天记录、介绍人或双方父母的证人证言、给付时间、当地习俗等多重证据,而非仅凭一方口头主张。
其次,金额的大小是区分日常消费性支出与大额彩礼的关键标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一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司法不予干预。
这类支出的核心特征是“小额、高频、用于共同生活或情感表达”,其价值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的合理范畴,本质是恋爱关系中的情谊行为。
比如恋爱期间一起吃饭、看电影的开销,节日赠送的鲜花、口红等小礼物,或是520元、1314元等具有情感寓意的小额红包,都属于情谊行为。这类支出是恋爱关系中正常的情感表达,即使关系破裂,也不能要求返还。
值得强调的是,金额并非绝对标准,若小额款项累积数额极大,且有证据证明与结婚目的相关,仍可能被纳入彩礼审查范围;反之,若大额款项有明确证据证明是无条件赠与,则可能不被认定为彩礼。
实务操作
在实务中,法院是通过哪些情形来判断的呢?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为彩礼的大额款项,并非必然全额返还,而是要结合婚姻缔结状态、共同生活情况、彩礼使用去向等具体场景,遵循“公平合理、酌情返还”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裁判提供了核心依据,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彩礼返还的具体情形可细化为以下三类:
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彩礼的“缔约结婚”核心条件就没有达成,原则上是支持返还的。在实践中,法院也不会机械地判令全部返还,而是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考量。
1、共同生活时长。若双方已按民间习俗同居数月甚至数年,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返还比例会大幅降低。
2、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如果彩礼已经用作购置双方共同居住的房产、家具或者双方日常的餐饮、医疗等开销,已经消耗的部分是无需返还的。
3、双方的过错程度。如果因为给付方出轨、家暴等过错导致分手,可能会酌情减少返还金额。如果收受方故意隐瞒有重大疾病导致无法结婚,可能会增加返还比例。
需特别注意,若双方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生育子女,彩礼已完全融入家庭日常开支,法院通常会驳回返还请求,认定双方已通过实际生活状态实现了彩礼的“情感价值与家庭功能”。
情形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婚姻登记只是代表法律形式上的婚姻关系成立,但若是没有实际共同生活,彩礼返还仍然可能得到支持。
如何理解“没有实际共同生活”?一般而言,需要满足两个前提:
1、共同生活的时间极短。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以“不足三个月”为参考标准,具体再结合本地生活习惯进行调整。
2、彩礼数额过高且给给付方造成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指的是“绝对困难”。简单来说,给付方家庭的日常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这里也需要提供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失业证明、医疗账单等证据佐证。
反之,若双方共同生活超过6个月,且彩礼已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支付家庭日常开销等,即便彩礼数额较高,法院也一般不予返还。
情形三: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情形
这种情形突破了“是否登记、是否共同生活”的常规考量,核心判断标准是“收受方是否以结婚为要挟,强行索要远超合理范畴的财物”。
简单来说,认定“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两个要件:“胁迫性”和“数额不合理性”。
即便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只要能证明存在上述情形,给付方要求返还的,法院仍会支持,且返还比例通常较高,若彩礼已被收受方转移、挥霍,可能判令全额返还。
另外,在彩礼返还纠纷中,“谁主张,谁举证”是核心原则,给付方若想主张返还,必须承担“证明款项为彩礼”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足将承担败诉风险。
避坑提醒
现在不少人因为彩礼纠纷而拒绝恋爱、拒绝婚姻,但这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界定,实质上是在情感自由与财产保护之间寻找平衡点。法律尊重恋爱自由和情感表达的空间,不干涉日常情谊往来;同时保护当事人免受以婚姻为名的不当财产损失。
在亲密关系中,财物往来难以完全避免。想要避免感情破裂后陷入财产纠纷,可以通过以下三个原则“避坑”。
1、大额往来“明确定性,留痕为要”。恋爱期间涉及购房、购车、大额转账等支出时,务必明确款项性质。若为彩礼,需在支付时通过备注、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与结婚的关联;若为赠与,可明确备注“无条件赠与”“爱你无需返还”等,避免日后争议;若为借款,必须签订书面借条,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同时保留转账凭证。
2、区分“共同消费”与“个人赠与”。恋爱期间的共同餐饮、旅行、娱乐等开销,属于双方共同消费,应各自承担或AA制,避免一方全额支付后事后追偿;若为对方购买个人物品,需结合金额判断:小额物品可视为情感赠与,无需留痕;若为价值较高的物品,建议通过聊天记录明确是否为“以结婚为前提的赠与”,避免分手后因性质认定产生纠纷。
3、理性看待彩礼,拒绝“金钱捆绑”。彩礼的本质是传统习俗中的情感表达,而非婚姻的“交易筹码”。恋爱双方应结合自身经济实力协商彩礼数额,拒绝超出承受能力的高额彩礼,更要抵制“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健康的恋爱关系应以情感为核心,金钱往来应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必要的法律风险防范不是对感情的不信任,而是对双方权益的双重保护。
最后,小编想说,大额款项看目的,小额支出凭心意。在享受恋爱甜蜜的同时,保持理性的财产观念,才能在感情变化时,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与消耗。
编辑:众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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