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星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小罗系某中学高三年级某班学生,系住校生,2022年2月10日(农历正月初十),小罗在参加学校组织补课期间自某教学楼五楼跳下,被送至长沙市某医院进行治疗,住院20天后转至某康复医院进行治疗,住院357天。
事发后,某中学共计垫付医药费369677.6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小罗当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某保险公司、某中学、长沙县教育局支付小罗人身损害赔偿费用2603323.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91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并向小罗公开赔礼道歉等。一审法院认定,小罗的各项损失共计2694768.6元。
法院认为,小罗在参加某中学假期补课期间,因长时间高强度学习压力及与同学相处不愉快等因素,从教学楼跳下,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在发现小罗的心理问题后,未建立有效的心理健康筛查和干预机制,未及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未针对性调整小罗的课程学业安排,未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缓解小罗的心理压力,未积极与家长、同学等进行有效沟通,致使小罗心理问题日益严重,其不作为放任了小罗跳楼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就小罗此次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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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小罗事发时系高三学生,其心智以及抗压能力应当高于其他年级的学生,且事件发生时其亦已成年,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当预见跳楼的后果与风险,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综上,某中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责任。考虑到小罗在事发时已经成年,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亦未及时发现小罗的心理问题,亦存在过错,一审法院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某中学承担30%责任,因某中学已先行垫付医药费369677.6元,故其应当承担的费用为919333.86元(2694768.6元×30%+369677.6元×30%)。
关于长沙县教育局,其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制定政策、督导检查、考核评估、问责学校,对学生并无直接教育管理的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某中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其中校方责任险每名学生的赔偿限额为90万元,如前所述,一审法院已判决某中学承担30%责任,即919333.86元,扣除某中学先行垫付的医药费369677.6元,其还应当支付549656.26元,因某中学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校方责任险》,故上述款项应由某保险公司在900000元保险限额内支付。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小罗支付各项损失共计549656.26元。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红星新闻』